(转载自检察日报)
“这几个月情况不错,一些之前对我们有误解的客户,随着案子真相大白,又恢复了原来的关系。感谢检察官主持正义,帮我讨回公道……”日前,河南省宜阳县检察院民行科科长翟新琪接到了一起案件当事人老郭的电话。
从天而降的债务
2016年10月底的一天,老郭的共丰商贸公司来了几名法院的执行人员,要对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老郭大吃一惊,不知公司什么时候吃了官司,“凭啥冻结我账户?”法院执行人员告诉他,公司卷入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而这个买卖合同的签订者,是自己曾经的合伙人李某。但早在2012年2月,李某就将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全部交给公司会计专门保管,并被共丰公司要求不得从事与共丰公司有关的煤炭业务。
然而,李某并未把与共丰公司的约定当回事。2014年10月起,他以共丰公司的名义,多次在丰源公司拉运原煤,一直未签合同。直到两个月后,李某以共丰公司的名义与对方补签了合同。合同约定,共丰公司在丰源公司处采购原煤5000吨,每吨含税价为320元,先付款,后运煤。合同签订后,双方并未按约定执行。丰源公司在没有收到预付款的情况下,让李某拉走原煤7000余吨,价值240余万元。之后,李某分期支付了30余万元,剩下210余万元欠款一直未还。
丰源公司向李某讨要欠款。李某称拉走的原煤都已卖给另一家公司,而这家公司没有向其支付货款,他也无法给丰源公司偿还余下的货款。
2016年5月,丰源公司将共丰公司和李某告上法庭。李某以共丰公司法定代表人老郭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2016年7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共丰公司给付原告丰源公司货款210余万元,同时支付相应利息。
检察官发现“假公章”
老郭对此毫不知情,直到法院执行人员上门强制执行,才发现自己背上了债。从天而降的数百万元债务让老郭十分愤怒,他找到了宜阳县检察院申诉。
听了老郭的叙述,民行科科长翟新琪判断这个案子很可能有问题。从始至终,作为公司负责人的老郭竟毫不知情,法院开庭时难道没有核实被告身份吗?带着这个疑问,翟新琪调阅了该案卷宗。程序、证据,该有的材料都有。
但翟新琪还是发现了反常之处:公司并不知晓卷入官司,也就谈不上应诉;老郭也并未委托李某做代理人。可卷宗中的证据材料上,却有三枚公司公章。翟新琪发现,三枚公章印迹模糊,字体不规范,其中一枚公章上的字间距明显过大。
“会不会是李某私刻了公章?”想到这儿,翟新琪问老郭,共丰公司的公章由谁保管?老郭说都是由公司会计专门保管。翟新琪让老郭提供一份公司印章资料。经仔细对比,翟新琪发现,李某与丰源公司所签合同上盖的公章有不小差异。
抗诉改判
翟新琪和同事找到李某。李某承认,自己私刻共丰公司合同专用章与丰源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后又用其伪造的共丰公司公章制作虚假委托书,以共丰公司名义参加诉讼。随后,办案人员又赶到李某家,提取了三枚伪造的公章。
李某伪造公章,提供虚假证据,致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及时予以监督纠正,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2017年8月,宜阳县检察院向洛阳市检察院提请抗诉。洛阳市检察院审查后,向洛阳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洛阳市中级法院指令宜阳县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2017年12月28日,宜阳县法院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重新认定: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及提供的相关证据,当事人均无异议,予以认定。原审认定李某是代表共丰公司与丰源公司签订合同,事实错误,应认定是李某个人行为。据此,再审认为,李某个人私刻共丰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以共丰公司名义与丰源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购买丰源公司原煤,未经共丰公司同意及事后追认,该合同对共丰公司无约束力。原告要求共丰公司支付所欠煤款210余万元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丰源公司诉讼请求。
从法院执行人员上门、公司账户被冻结到抗诉、再审,老郭在奔走申诉中度过了两年时光,“检察机关抗诉,让我卸掉巨额债务负担。经过大半年的调整,公司恢复了元气。”
李某私刻公章的线索,检察机关移交公安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