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检察日报)
每一起看似简单的案件中,都可能隐藏着不能忽视的证据“陷阱”,这是我在办案中时刻牢记的一句话。
2016年6月,我办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李某与被害人小邵因琐事发生口角,李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小邵捅成重伤。公安机关对李某提请批准逮捕。因为李某如实供述,辩护律师又拿出了被害人的赔偿谅解协议,我看过案件就准备结案。
谁知第二天下午一上班,一对母子过来找我,向我哭诉他们的家人至今卧病在床,交不起医药费,伤人者推诿拖延不露面。到公安机关去寻求帮助,办案民警说,“检察院要是把人放了,我们也没办法”。这让他们不知所措。经核对事发经过和当事人姓名,他们正是这起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家属。
我急忙翻阅案卷,将嫌疑人辩护律师交给我的谅解协议书给他们看,他们着急地解释道:“不对不对,这名字是我签的,但是内容不是这个样子的。当时写的只是收到他们5000元的收据,没有说要谅解啊。”
我请他们喝口水,平静下来慢慢说。小伙子说当天母亲要回家收麦子,担心小邵无人照顾,要求犯罪嫌疑人帮忙寻找护工,对方以怕找的人不满意为由给了5000元,恰好给钱时母亲不在身边,他就在护士台要来一页纸写下缘由和数额,并签上了自己和母亲的名字。
我马上联系办案民警,经沟通得知,他们也不知道双方达成赔偿的事情。我请侦查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所谓“赔偿谅解协议”的真实情况,同时联系嫌疑人辩护律师,要求他们出具向对方转账的凭据,并对双方达成协议的经过作出说明。
辩护律师再次来到我的办公室时立马变了口风,自称是与被害人家属多次联系准备赔偿,对方已经口头表示了谅解,但是目前还没有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谅解书是辩护人根据被害人一方的意思先行拟定的,事情果然如邵氏母子所言。证据中的“陷阱”,惊出我一身冷汗。
辩护律师表示被害人一方要求的赔偿数额过大,超出了嫌疑人预期,双方对赔偿数额有较大争议。我再次联系邵氏母子,他们认为小邵无故受累,又伤得很严重,必须足额赔偿。为了保障小邵的后续治疗,我认为可以先接受部分赔偿作为医药费,因为人身伤害的民事赔偿主要依据伤情和恢复情况决定,其他部分可以等伤情鉴定出来后向法院申请一并作出判决。
最终,邵氏母子采纳了我的方案,随后嫌疑人一方到医院垫付了医药费1万余元,双方达成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