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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车上载有危险品
2019-01-03 09:07:00  来源:检察日报

  无牌货车与醉酒人员驾驶的无牌摩托车相撞后,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一个看似简单的交通肇事案,却藏着另一案情:无牌货车上装有危险化学品。近日,经福建省长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判处林某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8万元。

  2017年7月28日0时许,林某驾驶不符合标准的无牌小型货车,无证运输危险化学品途径漳州市长泰县,途中与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驾驶员连某当场死亡,搭乘者连某昌受伤。经认定,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连某负次要责任。

  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林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审查批捕。了解案情后,长泰县检察院检察官林阿民产生疑问:“林某驾驶的车上装有危险化学品,他具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资质吗?如果没有相关资质,林某与其老板都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

  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调查,发现林某的老板林某强作为车辆所有人,明知该车无危险化学品运输相关手续,林某无运输危险化学品相关资格,仍雇佣林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已涉嫌犯罪。

  2017年8月10日,长泰县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捕林某,建议公安机关对林某强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8月22日,公安机关对林某强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进行立案侦查。

  当年11月30日,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8年1月16日,公安机关将林某强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移送长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办案检察官又发现了新问题,林某强未经许可,在不具备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资格的情况下,向某制氧厂购买氧气罐(危险化学品)并予以销售,此行为涉嫌非法经营,遂将该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查,2017年4月起,林某强未经许可,在不具备经营危险化学品资格的情况下,向某制氧厂购买氧气罐3.43万瓶,销售给其客户,合计销售总额为75.15万元,共获利6.86万元。经鉴定,其经营的物品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列明的“氧(压缩的或罐装的)”危险化学品;同时,为经营氧气罐的需要,林某强从外地购买一部不符合运输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要求的无牌货车,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氧气罐,在未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证》且未配备押运员情况下,雇佣明知未取得“爆炸品运输”类的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林某多次在林墩工业区运输氧气罐(内装高压氧)。检察机关以危险驾驶罪和非法经营罪,对林某强提起公诉。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