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犯罗某积攒了1万元劳动报酬。带着罗某的忏悔,驻狱检察官和监狱民警一道,来到四川泸州一个偏僻乡村,将这1万元钱交到了案件被害者家属李某手中。惊讶之余,李某说:“我丈夫被害时,小儿子才9岁,这伤痛我一辈子都恨。既然罗某真诚认罪悔罪,我愿意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罗某怎么会有劳动报酬交给被害人家属?四川省自贡市检察院驻自贡监狱检察室主任李毅告诉记者,这主要得益于检察院和监狱一道,按照监狱法“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的规定,共同探索以罪犯劳动报酬激励机制为抓手,促进教育改造工作,提升罪犯教育改造质量。
落实治本安全观,在困局中实现破局
2011年起,自贡监狱相继接收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犯。这类罪犯具有服刑时间长,减刑预期低,极度悲观绝望,消极对抗改造等监管难点。
如何落实治本安全观,将限减犯引入正确的改造轨道?如何最大限度激发他们的改造积极性,最终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职责所系,检察院和监狱都在共同思考这些问题。
“计分考核对他们激励不大,我们就将他们感兴趣的和计分考核挂钩;他们抗拒劳动改造,就想办法让他们感受到劳动的价值与尊严。”检察院和监狱逐步形成共识。
监狱想到的办法是,按照监狱法规定,试行罪犯劳动报酬激励机制。检察院经专题研讨后,对监狱以劳动报酬激励罪犯改造积极性的创新探索,给出了“赞成”票。
2013年,自贡监狱和自贡市检察院共同制定《自贡监狱被限制减刑死缓罪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限减犯劳动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发放额度,在此基础上各按50%存入罪犯储蓄账户和消费账户,个人储蓄账户仅能用于家庭赡养抚养、财产刑履行、民事赔偿等支出。
《办法》施行一段时间后,根据实际情况,监狱又适度提高了限减犯的劳动报酬。这样一来,不仅有力提高了罪犯劳动改造的积极性,而且其一般违规率也大幅降低。
推广劳动报酬机制,在调整中不断优化
2017年,司法部提出要适度提高罪犯劳动报酬,让罪犯感受到劳动的尊严与价值。这也为检察机关拓宽了监督思路。
李毅告诉记者,如何将罪犯劳动报酬与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结合起来,服务并服从于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这一目标,才是大家所追求的最终效果。
为此,自贡市检察院与监狱进行专题研讨,不同角度的思维再次碰撞出火花。双方一致认为,应进一步扩大劳动报酬激励机制的社会效果,通过制度引导罪犯热爱劳动、珍惜劳动成果,并合理充分用好劳动报酬,最大限度发挥劳动报酬履行民事赔偿、财产刑判项义务,为其回归社会提供过渡性保障,体现劳动报酬的社会效益。这次研讨决定将劳动报酬奖励机制适用对象覆盖至监狱所有罪犯。
2018年,自贡监狱进一步推行劳动报酬激励机制,制定《罪犯劳动报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罪犯劳动改造奖励管理办法》,明确罪犯劳动报酬按照5:3:2建立狱内消费金、社会责任金和出狱生活储备金。社会责任金用于支付民事赔偿、财产刑判项。出狱生活储备金,用于罪犯出狱后就业过渡、创业发展等,防止出狱后因没有过渡性保障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自贡市检察院也相应制定了《罪犯劳动报酬监督办法》,对监督内容、方式、方法进行了明确和细化,确保罪犯劳动报酬激励机制预期得到真正落实,提升教育改造质量。
截至2018年底,自贡监狱罪犯的出狱生活储备金和社会责任金达到一定额度,有效降低了罪犯出狱后因贫再犯罪几率,有效提升了罪犯忏悔赎罪的意识与行动。
践行共赢监督理念,输出合格法治产品
为推进罪犯劳动报酬激励机制良性运行,自贡市检察院多措并举,依法履职把好监督关。
检力下沉,主动约谈。检察官定期深入监区约谈限减犯,发放调查问卷,了解劳动报酬是否足额、及时发放。共约谈限减犯52人,发放调查问卷242份。
畅通诉求渠道,及时处理罪犯控告。通过狱内检务公开、发放检察官联系卡、按时开启检察官信箱等方式,畅通罪犯诉求渠道。共受理罪犯有关劳动报酬情况的反映10件,全部及时回复。
信息共享,动态监督。与监狱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监狱每月报送的劳动报酬资料进行检察,并组织开展对罪犯劳动报酬的专题巡回检察,针对检察中发现的需要监狱方面改进提升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得到监狱采纳纠正。
自劳动报酬激励机制实行以来,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自贡监狱教育改造质量稳步提升。2018年,罪犯违规率下降到1.5%,环比下降66.7%;234名罪犯主动要求用劳动报酬履行财产刑判项、民事赔偿和补偿受害者及家属;有罪犯提出希望监狱联系社会贫困学生,自己愿意对其进行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