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有效推动和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保障认罪认罚的合法性、自愿性、真实性,防范认罪认罚廉政风险,6月2日,我院研究出台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工作办法(试行)》,主要包括7个方面、19条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原则和范围。明确适用认罪认罚应当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罪责刑相适应、证据裁判原则,确保证据要求、标准不降低;要求检察官加强释法说理,有效沟通,依法促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对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二是突出不起诉裁量权。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秉持谦抑司法理念,积极拓展不起诉裁量权,坚持“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充分发挥不起诉的审前分流和过滤作用,对认罪认罚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和可能判处免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是细化各项工作流程。
要求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同时向其阐明适用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后无理由提出上诉将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明确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前,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签署具结书时,要求有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全程在场见证,特殊情形下可选择远程视频等方式参与见证,确有必要的可以对具结协商、签署具结书的过程制作笔录,并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四是规范量刑方式、权限。要求常见罪名案件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并明确了幅度范围。规定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等八种类型的案件,应当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三级审批。
五是确立量刑说理制度。明确提出量刑建议应当说明量刑理由和依据。对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时,着重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从宽幅度及法律依据等进行说理;对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应当在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时着重就犯罪事实、量刑建议的计算依据等进行说理;对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应当在提起公诉前着重就赔偿谅解及被害方意见对量刑幅度的影响等进行说理;对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时着重就量刑情节的认定、量刑建议的计算依据进行等说理;对检务督察部门,应当在接受检务督察时着重就犯罪事实的认定、量刑建议的计算公式进行说理。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态度反复、辩护人有异议、法院认为量刑建议不当、检务督察部门要求等情形下,检察官应当出具书面的量刑建议说理书予以说明。
六是突出检察监督职能。要求检察官加强对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全过程的监督。强调对侦查机关未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可以从宽处罚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强迫、引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等情形,对法院适用认罪认罚案件程序不当、应当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无故不采纳等情形,通过书面纠违、检察建议、抗诉等方式加强检察监督。
七是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定检务督察部门应当对办案人员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情况随机开展嵌入式督查、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承办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进行评查。同时要求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司法机关内部或者其他人员过问案件,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的记录报告和责令追究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