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卡提供给诈骗分子后又转走赃款,自以为聪明的被告人,偷鸡不成蚀把米。日前,经山东省安丘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6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王某在聊天中得知钟某认识高价收购银行卡的人,便提出让钟某帮助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并支付中介费,钟某欣然应允。钟某在网络平台购物群中找到收购银行卡的上家,对方称银行卡是用来买基金外汇走流水的。不过,钟某怀疑上家收购银行卡可能用于犯罪活动,因此从未出售过自己的卡。
2020年10月,在钟某的联络下,上家答应以每张每月600元钱的价格收购王某的两张银行卡。虽然王某考虑对方可能会使用银行卡从事犯罪活动,还是按要求在两家银行各办了一张卡,并绑定了U盾和手机卡。之后,钟某将王某的银行卡、手机卡等放到上家指定地点,并拿走了放在约定地点的现金4000元。钟某留下600元的中介费,将剩余钱款交给王某。
卖卡的钱很快便被王某挥霍一空。此时,钟某找到王某,称王某的银行卡被冻结,上家想让王某去银行解冻。王某为此多次前往银行,却被告知两张银行卡都被司法冻结了,无法解冻。上家得知此事便没了音讯。
王某通过手机银行查询得知,两张银行卡被冻结前经常有大额资金进出,目前被冻结的余额有50余万元。这再次印证了王某的想法:银行卡中的钱是犯罪所得的“黑钱”。因手头紧,王某产生了“黑吃黑”的想法。他想着自己的银行卡被上家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即使钱被转出,对方也不敢报警,因此他尝试用手机银行转出卡内被冻结的钱。
多次尝试后,王某终于发现其中一张银行卡可以进行转账操作了,便立即通过手机银行将1000元转入自己名下的其他银行卡内。操作成功后,他又将卡内余额分多次转出。此后,王某发现另一张银行卡也被解冻,便将其中剩余的17万余元通过柜台转账、手机网银转账的方式全部转出,用于日常消费。
就在王某沾沾自喜时,钟某却备受困扰。据钟某供述,其多次接到境外威胁电话,对方要求钟某通知王某把转走的钱还回去。然而,钟某却多次劝解王某归还钱款无果。2022年6月,钟某因不堪威胁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牵出了王某出售银行卡后“黑吃黑”的内幕。
2023年6月,该案被移送至安丘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认为,钟某、王某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以牟利为目的,将王某的两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二人均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此外,出售银行卡时王某曾按照上家要求签订一份协议,内容为银行卡是自愿出借,如果出现司法冻结,王某需要配合解除,卡主不能擅自支取钱款。承办检察官认为,王某明知银行卡内资金为他人所有,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银行卡内钱款共计50余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涉嫌盗窃罪。
2023年10月,安丘市检察院依法对王某、钟某二人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