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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纠正不当“终本” 为讨薪职工纾困
2024-08-27 15:49:00  来源:检察日报

  用人单位不履行法院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又被告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拿不到薪酬的王某一度愁眉不展。在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检察院的依法监督下,事情发生了转机。

  赢了官司仍拿不到欠薪

  职工申请执行监督

  “我辛辛苦苦干了那么多活,到头来却被拖欠工资!法院判我胜诉有什么用?”2022年初的一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却被告知因用人单位无财产可供执行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浑南区某技术公司职工王某焦急地来到浑南区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王某告诉检察官,2018年3月,他入职某技术公司后担任销售部长。本以为公司待遇不错,职位也适合自己,可没想到,工作不到一年,公司就开始拖欠工资。无奈之下,他于2019年5月离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想要回自己应得的报酬。

  2020年5月,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王某的主要诉讼请求,判决某技术公司向王某支付欠薪、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2万余元。虽然拿到了法院的胜诉判决,但王某却高兴不起来——公司一直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又被法院告知公司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屋漏偏逢连夜雨。诉讼期间,王某的父亲和岳父先后患上重病,王某每天跑医院护理病人无法工作,后续的医疗费也没有着落。“我真是没有办法了,你们能不能帮帮我?”王某激动地说。

  经综合研判后,浑南区检察院依法受理了该案。

  用人单位有投资却被“终本”

  依法监督促成和解

  在向法院依法调取案件执行卷宗进行详细审查后,承办检察官发现,用人单位享有对外投资的权益,于是向市场监管部门调取了该公司的全部信息资料,包括对外投资情况。经过全面调查核实,检察官果然有了新发现:用人单位独资设立过一家子公司,并且该子公司处于正常运营状态。法院未能穷尽调查措施查明这一事实,不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案件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的根本原因。

  随后,浑南区检察院就不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违法情形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同时,考虑到本案标的额不大,王某又急需用钱,承办检察官找到用人单位负责人,一方面告知其检察机关已经调查核实到该公司享有对外投资的权益,如果拒不履行判决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告知其王某的家庭状况和艰难处境,积极引导用人单位主动履行义务,与王某达成和解。

  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后,和解协议很快履行完毕,申请人王某拿到了期盼已久的劳动报酬,亲人的医疗费和家庭日常开支总算有了着落。

  大数据模型发现同类线索

  检察建议促推类案治理

  “被执行人对外持有股权、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却因未能穷尽调查措施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会不会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能否通过构建大数据模型的方式筛查出类案监督线索?”办结此案后,检察官陷入了思考。

  2023年12月,浑南区检察院构建了民事终本案件股权执行大数据监督模型,通过运用计算机算法将从市场监管部门调取到的全区数万条企业投资人信息,与法院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进行对比、碰撞后,最终筛查出涉及5家企业的多起民事执行案件存在被执行人对外持有股权却未执行的不当终本情况。

  通过进一步调阅法院执行卷宗进行全面审查,浑南区检察院陆续就5起较为典型的不当终本案件向法院制发了类案监督检察建议,得到了法院采纳。目前,相关案件的执行工作均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普法小贴士:

  什么是“终本”?

  “终本”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终本”只是暂时终结对案件的执行,并没有免除被执行人所应履行的义务。“终本”后,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仍然有效。“终本”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