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民事诉讼活动。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民交杂,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也可能是刑事诉讼的被害人,程序适用不同,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害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主体复杂,申诉权值得研究。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主体
1997年《刑事诉讼法》仅规定,“被害人”有权向“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实践中,被害人因受犯罪行为侵害而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下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未予明确。现有《刑事诉讼法》补充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弥补了1997年《刑事诉讼法》对于附带民事诉讼主体规定的不足,在立法上肯定了死亡被害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这里要区分的是,《民法通则》第70条的规定,“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故已死亡的被害人不存在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仅适用于被害人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而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下则应以近亲属的名义直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如果被害人没有死亡,只是丧失行为能力,其本人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如果被害人死亡,其近亲属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身份单一,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可能是被害人,也可能是被害人近亲属。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权
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被害人没死亡的情况下,可在一审判决后五日内,由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若是死亡,被害人近亲属在判决生效之前无请求检察机关抗诉权。对于一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一并作出裁判即可,但对于部分当事人提起上诉,适用何种程序,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中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对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审理,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对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进行复核,作出是否同意判处死刑的裁判。”根据这个批复,如果刑事诉讼的被告没有提起上诉,仅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提起上诉,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部分已经生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参照二审程序审理,不能将刑事部分再次审理一遍。
三、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的区别
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有很多共同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人可以撤回诉讼,人民法院可以调解等,但仍有一些区别。
(一)优先适用刑诉法的规定。虽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i],但毕竟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问题,诉讼程序上的问题大多引用的是刑诉法、刑法的规定。犯罪是严重的、特殊的侵权行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专门规定这种侵权行为的基本法。显然,处理犯罪行为的赔偿问题,应当优先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不应当适用主要规定民事侵权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又比如刑诉法和民诉法对于近亲属的规定不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应适用刑诉法的规定。
(二)赔偿标准不同。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这里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具体范围是: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包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包括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包括赔偿丧葬费等费用。[ii]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属于精神抚慰金,[iii]不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而根据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对民事侵权行为,还可判令被告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立法对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纯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作出不同规定,是与两类不同诉讼的性质和我国的法文化传统相适应的。单纯民事案件,责令被告人作出相应赔偿,是对被害方进行抚慰、救济的唯一手段,故有理由要求被告人承担相应更重的赔偿责任。而附带民事诉讼则不同,被告人不仅要在民事方面承担赔偿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要求其作出与单纯民事案件相同的精神损害赔偿,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双重处罚的问题。
(三)不收取诉讼费。最高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而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是要收取当事人诉讼费的,不交诉讼费的还会按撤诉处理。
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诉权
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相比较上诉,申诉的主体更广,没有时间限制,作为被害人近亲属,当时可以就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能否直接就附带民事部分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可以直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附带民事诉讼顺应刑事诉讼而生,当事人不需要交诉讼费,程序上适用刑事诉讼法,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包括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第二种观点:参照民诉法二百零九条规定,应先向法院申请再审,再向检察机关提出民事监督申请。附带民事诉讼本质还是民事诉讼,是被侵权一方向侵权一方提起的赔偿请求,检察机关只负责刑事部分的公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自行提起诉讼,自行举证,方便的是审判机关,只要根据同一犯罪事实,针对不同的多方诉权,作一份判决。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未对附带民事诉讼再进行具体的规定。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附带民事诉讼本来就是为了被害人的便利,节约司法成本,适用的是刑诉法的程序,现在要求申诉人先向法院申请再审,参照民诉法交诉讼费,让申诉人疲于奔波,难免不妥。检察机关本身对法院判决有监督权,不管是民事还是刑事,只是民事判决要求申诉人先穷尽可用的救济途径。全省民事行政检察精品案件夏冬京等与朱小敏、李问问等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抗诉案中,原告对附带民事诉讼提出上诉,法院经过发回重审二次,作出三次审理,最后原告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由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承办,最终案件被改判。该案中,原告经过反反复复发回重审三次判决,最后也未申请再审,直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故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可直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生效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由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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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2.张军主编:《新刑事诉讼法法官培训教材》,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42页。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