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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追诉“零口供”毒犯
2020-07-23 09:48:00  来源:检察日报

  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在办理蒋家龙贩卖毒品一案中,发现张生荣有居间介入贩卖毒品并提供保证的行为,经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证据,依法追诉张生荣涉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8053.54克。此案经海南检察二分院提起公诉后,2020年2月,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被告人张生荣“零口供”的情况下,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生荣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今年5月,张生荣被押往海南乐东监狱服刑改造。

  2017年2月,蒋家龙先后两次在广东省徐闻县将10053.54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海南省临高县的陈东、王维纲等人(均已判刑)。案发后,蒋家龙潜逃,2019年11月2日被警方抓获。此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家龙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海南检察二分院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经审查发现,蒋家龙供述在第二次贩卖毒品中张生荣居间介绍王维纲、陈东向其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8053.54克。王维纲也证实是张生荣介绍其向蒋家龙购买毒品的。因张生荣拒不认罪,侦查机关便没有移送审查起诉张生荣。

  对此,办案检察官反复审查犯罪事实,核实同案犯供述相关证据,寻找能够证实张生荣涉嫌毒品犯罪的事实及证据。据蒋家龙供述:2017年2月初,王维纲电话联系他,准备到徐闻县找他买八公斤的“猪肉”(指冰毒)。他们在电话里谈好价格,5.6万元一条(一公斤5.6万元),一共8公斤,总共40多万元,并定好了交接毒品和钱的时间与地点。后来,王维纲打电话说钱没带够,先欠10多万元,张生荣做担保人。之后,他找张生荣拿钱时,张生荣给了3万元。他便将张生荣的两部手机、一块手表、一枚戒指扣了,才放张生荣回去。

  王维纲在供述中承认,是张生荣介绍他向蒋家龙买毒品的。有时买毒品钱不够由张生荣为自己作担保,先提货(毒品)。他说自己和蒋家龙交易毒品中,蒋家龙无意中说出冰毒的价格是5.6万元一条(一公斤),张生荣告诉自己的价格是5.9万元一条,“张生荣每条冰毒赚3000元。”

  种种迹象表明,张生荣涉嫌毒品犯罪无疑。于是,办案检察官决定依法追诉张生荣。

  办案检察官制作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人员全面详细补充、收集证据。检察官协调侦查人员向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调取了王维纲被扣押在案的手机,从王维纲手机中提取了王维纲与张生荣在作案前的短信通话记录。短信中清晰地显示张生荣要求王维纲向其转款的金额。接着,又调取了张生荣、王某武(已判决)的银行卡交易记录,二人的银行卡交易记录证实了王维纲向张生荣转款及张生荣向蒋家龙转账的事实。后检察官引导侦查人员梳理涉案毒资交易情况,通过提审同案犯,明确毒品交易过程中上下家毒资的差额,进一步梳理出张生荣从每公斤毒品获利3000元的犯罪事实。

  此外,侦查人员调取了张生荣从海口市前往徐闻县的船票及住宿记录,收集了大量的电子证据、书证及同案人的供述,充分证明了张生荣在毒品交易过程中所起的居间、担保作用。证明张生荣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检察官据此依法追诉了张生荣。

  2019年12月25日,海南检察二分院以张生荣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2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张生荣依然拒不认罪,否认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没有和王维纲商谈贩毒的事情,也没有参与贩毒,是王维纲和蒋家龙合伙陷害自己的,每条甲基苯丙胺收取3000元的事情也是没有的。

  公诉人在举证质证中,出具了贩毒人王维纲证言、同案人蒋家龙证言,被告人张生荣与购毒人王维纲的手机通话记录、同案人之间相互辨认笔录、物证、书证、毒品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人出示的这些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实了被告人张生荣介绍王维纲购买、贩卖毒品并从中谋利的犯罪事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合议庭采信。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