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路过庆春(化名)小区,我都会不由自主地看一眼广场最右边的两个车位。在那儿,两家车主因该不该挪车而争执不休,其中一位刚做完尾椎手术,在争执中倒地,致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
关于被害人为何摔倒,涉事双方各执一词,均指认是对方推人。小区监控只拍到群众围观,却看不到最关键的身体接触情况。审查批捕阶段,现场愿意作证且无利害关系的目击证人,仅有沈悦(化名)一人。依据他的证词,嫌疑人汪某被检方批准逮捕。
审查起诉环节,我们去提审时,汪某坚称自己没有动手。随后,他的律师也提供了一处“重大疑点”:监控显示,被害人可能倒地的时间是当晚19点31分58秒。如果沈悦真是送亲戚出小区,然后进门看到争吵推搡,那么他的身影一定会被正对大门的监控拍到,但律师在被害人倒地之前的视频中并没有看到他。
为了查明真相,我们将案件退查,要求侦查机关寻找新的目击证人,并安排沈悦辨认视频。消息很快反馈回来,沈悦仔细看过视频后确认“视频中没有本人出现”。另外,两位新证人的证言,更让人哭笑不得。
第一位是69岁的老人刘森(化名)。老人家住四楼,当天他在厨房听到外面有人吵架,就从窗口往外看,恰巧看到被害人在汪某的冲撞动作下倒地。另一位是中年妇女李露(化名)。她看到汪某胸部往前顶,没看到动手,确认“他们之间没有肢体接触。”新的证言彼此矛盾,提供有罪证据的沈悦无法自证在案发现场,刘森这么大年纪从高处往下看能否看得分明?重重疑点让我们一时难以分辨。
为了查明真相,我们将案件第二次退查。其间,我们来到庆春小区,踏勘现场、复核证人。精神矍铄、身板硬朗,这是刘森留给我们的第一印象。说起五个月前的事,他把我们带到厨房。他家厨房正对事故中心现场,一览无遗,我赶紧拍照记录下证人观察视角。确认了刘老先生的证词,我们来到沈悦家,请他再次确认监控视频。
“怎么会没有呢?”他疑惑地推了推老花镜,我们也一直帮着找。直到视频往后播了好一会儿,他突然指着画面中一个模糊的身影说,“这个人是我。”
我们赶紧记下时间,19时37分15秒,距离被害人倒地时间已经过去了5分多钟。如果他真的这个时间才回小区,从时间逻辑上,根本无法看到案发的经过。
带着无法解释的疑惑,我们找到了李露。面对询问,李女士说法基本与之前一致。听到关键处,检察官周恩静站起来比划了一下,请她确认动作细节,她才突然恍然大悟:“我以为手上有动作才叫肢体接触,原来身体任何一个部位的接触都算啊,那要这么说,我也没法确定了。我唯一确定的是,被害人一直没动,但我看到嫌疑人往前走了两三步。”
通过现场复核,即使排除沈悦的证言,证人刘森、李露证词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基本可以确认嫌疑人汪某已涉嫌故意伤害罪。至此,我们才安心地将案件起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属自愿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9万元,被告人获得谅解。最终,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汪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汪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汪某自始至终不认罪,但终审判决已经给案件画上了句号。本案虽小,但刑事案件无小事,我们的每一个审查决定都要慎之又慎,不能放过任何一处疑点,这也是刑事检察的初心所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