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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是我误会了鉴定所,我再也不告了”
2020-09-11 09:42:00  来源:检察日报

  “法院已经把我账上的钱全转走了。我前年查出了癌症,我现在连看病的钱都没有了,根本没钱再赔偿罗某。”近日,当检察官张扬把申请监督理由不成立的结果告知支某时,支某的哽咽和无奈让张扬觉得,该案虽是一起行政纠纷,但其矛盾根源在于对民事赔偿裁判的不服。案虽结,事未了,不能就这么结束。

  事情还得从2016年初说起。当时,江苏省南通市的支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撞伤罗某,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12月,罗某向南通市崇川区法院起诉,要求支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支某对当地鉴定所对罗某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有所怀疑,诉讼中,法院委托常州市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过鉴定,罗某因交通事故致脑外伤所致器质性精神障碍,构成九级伤残。法院判令支某赔付罗某约23万元。支某不服,提出上诉,该案二审、再审均被驳回。

  随后,罗某认为上述鉴定意见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陆续向常州市司法局、江苏省省司法厅投诉和申请复议。常州市司法局、省司法厅均认定,司法鉴定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支某对此并不满意。2018年1月,他向常州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司法鉴定意见书。支某的诉求经一审、二审、再审后均被驳回。今年1月,支某经朋友指点,向常州市检察院递交了申请监督书。

  常州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员额检察官张扬接手此案后,针对支某对鉴定书提出的三点质疑,一一进行调查后发现:支某所说的司法鉴定签字人和鉴定人不一致无证据证实;称罗某住院时所作CT不能作为鉴定依据,但专业人士认为,精神鉴定意见书依据当事人受伤后第一时间作出的医疗诊断真实有效;所谓违反省司法厅规定,需3名以上鉴定人员精神鉴定会诊才有效,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处人员则表示,这是仅针对司法鉴定所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精神鉴定的情形,而本案中司法鉴定所本身就具有精神鉴定资质。

  经过一系列调查,张扬认为,涉案司法鉴定程序并不违法违规,常州市司法局履职行为合法,申请监督理由不能成立。

  但是,电话里支某的哽咽,让张扬觉得应该再做一些努力。经过多方打听,张扬联系到了办理支某和罗某案件的执行法官。

  “原来,崇川区法院已经强制执行了支某银行账户部分款项,并给予了罗某司法救助,共计19万元,尚未执行到位的款项所剩不多。”张扬说,考虑到支某身患癌症,执行能力确有不足,当时就决定邀请执行法官一同做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工作。

  4月20日,检察官和执行法官在崇川区法院接待室,一起接待了支某、罗某及双方家属,从法理和情理两个层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两人渐渐相互理解。

  “听张检察官这么解释后,我知道是自己一根筋,误会鉴定所了,以后我再也不告了。”

  “支某得了癌症,看病也要钱,我同意跟他和解。”

  最终,双方当场签订了和解协议,这起长达四年的跨区域行民交叉案件终于化解。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