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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九次处罚屡教不改 身陷囹圄悔之晚矣
2020-11-09 10:37:00  来源:检察日报

  近日,由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沙某盗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一审宣判。沙某因犯上述两罪被数罪并罚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26万元,其用于收购运输木材的车辆被没收。

  2019年3月,沙某未经林业行政部门批准,也未经林权证持有人许可,擅自采伐他人自留山上的8株云南松,立木蓄积6.71立方米。2020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将沙某涉嫌盗伐林木案移送宁蒗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审查发现,沙某在2016年10月至2018年6月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因6次非法收购木材、3次非法运输木材曾受过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经初步审查,沙某这9次非法收购、运输木材的数量已经超过了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立案标准。为防止以罚代刑,检察机关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要求补充9次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并对9次涉案木材的数量进行鉴定。经鉴定,这9次涉案木材立木蓄积累计为69.30立方米,远远超过了20立方米的立案标准。据此,宁蒗县检察院追诉了沙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2020年5月,宁蒗县检察院以沙某涉嫌盗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提起公诉,因沙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