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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这笔夫妻共同债务终于了结了
2020-11-09 10:41:00  来源:检察日报

  前不久,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曾阿姨名下唯一住宅正式开始司法拍卖,她心里却对未来有了期待。“14年的夫妻共同债务从此了结了,我也洗清了‘老赖’的恶名。”曾阿姨终于可以放下心来。

  前夫欠下巨额债务后下落不明

  2006年3月13日,曾阿姨与丈夫离婚,原以为能重启人生的她,却连续被告上了法庭,两名原告诉求曾阿姨归还夫妻债务及利息共计88.6万元。

  原来,在婚姻存续期间,前夫瞒着曾阿姨借了大量的借款。当时因前夫出轨,两人感情已经破裂,曾阿姨对借款的来源、用途一概不知。但因曾阿姨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借款系男方个人债务,法院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曾阿姨与前夫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前夫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而在医院上班的曾阿姨则有着较为固定的工资。2007年3月,法院裁定扣留曾阿姨即日起到案件执行完毕期间,除日常生活必需的每月500元外的全部收入(后因病调整为每月3000元)。当时曾阿姨的孩子尚未成年。

  这一执行,就是13年。

  无力支撑,她来到检察院寻求帮助

  现已62岁的曾阿姨身体每况愈下,被诊断出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等病症后,又陆续进行了胆囊切除术、冠状动脉中段支架置入手术。

  这笔巨额夫妻共同债务就像一块巨石压在曾阿姨身上,凭她一己之力,13年也才归还了五分之一,而每月被执行后仅存的生活费已无法支付她的医药费。

  2020年5月20日,曾阿姨来到杭州市临安区检察院,请求对民事诉讼生效判决进行监督。“我现在年纪大了,还债还了这么多年,还被周围的人叫‘老赖’。希望检察院能帮帮我。”

  承办检察官在调取案卷审查后认为,根据200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原判决并无错误。而按照现行司法解释,则本案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法不溯及既往,且现有证据并不足以对生效裁判进行监督。

  从借据、出庭笔录来看,借款人称是用于经营投资,而结合曾阿姨夫妻当时的工作、家庭及投资状况,借款数额明显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检察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等司法解释精神,从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决定对两起债务纠纷案件进行公开听证。

  耐心调处,换来皆大欢喜结局

  5月27日,曾阿姨民事诉讼判决申请监督案公开听证会在临安区检察院举行,听证会由承办检察官主持,并邀请了区法院立案庭庭长、该案执行法官参与了调处,律师代表作为听证员提供法律帮助,并发表专业意见,两位债权人及申请人均现场参与。

  曾阿姨自听证会一开始就坐着默默流泪,轮到她发言时,更是几度哽咽:“我没有花过借款的一分钱,却让我来还前夫欠下的债,对我来说是不公平的。法律这样判了,我会遵守去还。但我能力有限,现在这样是真的还不出来了。”两位债权人均表示,欠债时间过去多年,借款至今未能全部收回,也希望借此尽快解决此事。“我今年都72岁了,希望能在我有生之年拿到欠款。”一位债权人情绪也很激动。然而,在还款数额问题上,债权人想要拿回剩余所有未还的欠款及利息,曾阿姨却还不出,双方僵持不下。

  检察官从调查的案件事实出发,就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层面进行释法说理。调处陷入僵局时,检察官通过“背靠背”的调处模式,分别与双方进行谈心,在双方均有意向进行协商的基础上,进一步就还款方式等关键问题进行了磋商。

  检察官了解到曾阿姨与儿子现有住宅是离婚时协议留给儿子的,但仍登记在前夫名下,符合法院执行拍卖的条件。但因房子价值较低,一旦拍卖,曾阿姨的生活将无法保障。这怎么办?检察官多次与债权人协商。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曾阿姨将登记在前夫名下的唯一住宅交由法院拍卖,所得价款用于归还债务。债权人则同意以2006年判决金额为主张权利,不再另行主张十余年的利息,并承诺若拍卖款不足以支付债务,也不再主张剩余债务。另外,提供5万元安置费给曾阿姨,保障其基本生活。曾阿姨搬出住房后,就可以拿到全部退休金来维持生活。

  9月29日,住房正式进行司法拍卖,最终以95万元的拍卖价格成交,归还完全部债务后,尚有剩余。这对曾阿姨和两位债权人来说,都是皆大欢喜的结局。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