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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环境污染举报人为何成为被举报人
2020-11-19 14:42:00  来源:检察日报

  “本打算今年合同到期就搬走,现在问题解决了,我可以继续安心办厂了!”近日,某企业负责人对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的回访检察官介绍了下一步生产规划。

  事情还要从两封举报信说起。去年3月,丹徒区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相继收到举报信。一封举报“某厂随意排污,存在环境污染”,另一封举报“有人以环境污染为由索要‘封口费’”。让人感到蹊跷的是,第一封举报信的“举报人”正是第二封举报信的“被举报人”。经侦查后,案件移送丹徒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据审查,吕某某系本地村民,一直没有固定职业,看到国家这么重视生态环境治理,便萌生了以曝光企业环保问题为要挟,弄点儿钱花的想法。在短短不到两年时间里,先后十几次威胁勒索企业获得现金共计3.35万元、硬中华香烟4条(价值1680元),其长期、持续的恶意举报使该区域部分厂家被迫停工或准备搬离,一度影响了当地的营商环境,干扰了政府部门的执法工作。

  “这起敲诈勒索案具有典型性,随着国家日益重视环保,以环境污染为由实施敲诈勒索的案件不断增多。我们要依法保护这些受害企业的合法权益!”检察官介绍,审查起诉期间,针对民营企业主们担心报复、不愿指证等顾虑,办案人员积极释法说理、反复沟通,最终被害企业同意出庭作证。去年8月,丹徒区检察院依法对吕某某敲诈勒索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今年3月,控辩双方在法庭上举证质证。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收取3条香烟、1500元’的证据属于‘孤证’,没有证据证实。”

  “所谓‘孤证’,是指孤立存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证据。而在本案中,被告人以举报环境污染为由收取香烟、现金等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指控事实,并非‘孤证’。”

  “本院对被告人吕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相关证据是‘孤证’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经审理,法院认定检察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被告人吕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