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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是制假售假还是生产事故?
2020-11-19 14:40:00  来源:检察日报

  “重庆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调查的我集团在华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严格公正执法、准确适用法律,最大限度保护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维护了企业声誉和合法权益。”日前,重庆市检察院检察四部收到国外某集团副总裁兼亚太区总裁所写信件。

  原来,这家知名门业公司遭遇了一场“售假”风波:2019年8月,某集团在华子公司销售给重庆某地产项目的414樘防盗门被检验认定为不合格产品。今年6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该案移送重庆市公安局打假总队。今年7月,重庆市公安局商请市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该案的立案审查,对该案是否应当刑事立案提供法律意见。

  经调查,承办检察官了解到涉案企业是一家知名外资企业,其在华子公司是全国防盗门领军企业之一。一旦处理不当,会给企业带来严重影响。为此,重庆市检察院检察四部主动延伸检察职能,制定了提前介入工作方案,决定抽调重庆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刑检专业团队成员共同提前介入,严把案件质量关。因涉案企业地处成都,为了加强成渝两地检察协作,重庆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后,函接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通报案件情况,商请协同办案。

  7月27日,承办检察官在前期查阅公安机关提供的初查案卷材料基础上,邀请成都市检察院检察官一同前往该公司实地查看生产流水线,调取钢板、门锁等主要原材料进货单、防盗门设计图纸,了解设计流程,询问公司主管人员、一线生产员工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查找防盗门质量不合格的原因。

  随后,承办检察官与专业团队成员走访了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等单位,就案件关键证据检验报告中的专业性问题,向检验人员进行咨询,并听取了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案的处理意见。

  最终,重庆市检察院向该市公安局打假总队出具了提前介入回复函,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有犯罪事实发生,本次事件属于偶发性的生产事故,性质与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专门制假售假的犯罪行为有本质不同,建议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并建议做好释法说理、企业帮扶、情况通报三项工作。8月4日,公安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发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