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刘某、朱某、孙某三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
2018年以来,刘某从网络平台先后购入象牙手串、项链、梳子等象牙制品,并通过微信朋友圈转发倒卖信息的方式,公开进行非法买卖。2019年4月8日,刘某通过微信转账交易的方式,出售给朱某象牙手串2串。随后又以同样的方式,向孙某出售象牙梳子、象牙手镯。
经鉴定,上述象牙手串、梳子及手镯均为长鼻目象科亚洲象或非洲象上门齿制品,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制品。同时,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制品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认定,上述象牙制品总价值为4300余元。
接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材料后,该院经调查核实,刘某等三人主观上明知其行为可能导致大象资源量减少、种群数量下降,仍然在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收购和出售象牙制品的违法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随后,该院以三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对其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三人连带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同时要求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在庭审中,该院公益诉讼起诉人向三人告知其行为对于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造成的危害性,并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释法说理,为三人现场上了一堂法治课。法院在作出判决的同时,全部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