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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调解里的司法温情
2020-11-19 14:22:00  来源:检察日报

  我们办理的每一起民事监督案件,都会切切实实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会影响他们的生活甚至人生。这起执行监督案件并不复杂,通过书面审查即可作出监督决定,但我很庆幸自己最终选择了把“简单问题复杂化”。调解工作虽不好做,费时费力,但通过这起案件我更加明白了:作为案件的承办人,我们既要准确适用法律,也要实实在在为老百姓解决问题,让老百姓从每一次与司法机关打交道的过程中都能感受到司法的温情。

  今年夏天的一个上午,山东省庆云县检察院的大门外,走进了两位耄耋老人。他们是一对夫妇,也是我院受理过的一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申请人。一见面,老人就对迎接他们的检察官连连道谢,一个劲儿地说如果没有检察官,他们老两口就流落街头了。

  事情要从20年前说起。

  1991年,张建春夫妇响应村里号召,在原宅基地上盖了二层沿街楼。由于膝下没有亲生子女,老人就把继女和上门女婿当作自己的亲生子女一般,也希望女儿女婿能给自己养老。于是,沿街楼盖好后,两位老人便将这套二层房产登记在了女婿名下。后来,女婿因做生意失败欠下外债,债权人李军将女婿告上法庭后,法院判决女婿偿还李军借款90万元。因女婿无力偿还债务,法院将女婿名下的这套沿街楼房拍卖,并向在此处居住的张建春夫妇发出腾房公告。一时间,两位老人面临无家可归的困境。

  我至今记得老人第一次走进检察院时的情形。“我们老两口已经土埋半截的人了,他们却要把我们从自己的房子里撵出来,请检察官帮帮我们,替我们主持公道!”一见面,张建春夫妇就表现得非常激动,边说话边掉眼泪。

  在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我的心情也沉重起来。俗话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两位老人在耄耋之年却遭遇如此变故,事情发生在谁身上,谁都会难受。虽然非常同情两位老人的处境,但作为案件承办人,我心里很清楚,物权以公示为主,且地随房走,房产登记在女婿名下,女婿作为债务人,法院执行其名下房产、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并无不当。可张建春夫妇却一直坚持认为宅基地是自己的,房子也是村里分给自己的,法院拍卖房屋侵犯其居住权,并以此为由申请撤销执行,其做法其实是于法无据的。然而,法律无情人有情,毕竟张建春夫妇自楼房建立之初便在此居住,已近20年,如今两位老人年事已高并无其他住处,如果强制腾房不但不近人情,而且极有可能会引发更大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直接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很容易,但这样结案等于把老人推向了更加冰冷无情的世界,不能化解矛盾,也不能解决任何实际问题。那么,这个案子有没有其他结案方式?能不能通过调解,既让老人的生活得到一定保障,又能使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呢?

  我仔细翻阅卷宗,并与案件当事人、承办该执行案件的法官多次沟通,努力寻找切入点。经调查,女婿名下的这套房产为商住两用的沿街二层楼房,一层是沿街门市一直对外出租,二层用于居住,张建春夫妇便居住于此。该房产多次流拍后,最终以物抵债归债权人李军所有。

  因张建春夫妇不断提异议、复议、信访,再加上两位老人年龄大身体差等原因,法院虽发出腾房公告但尚未强制腾房。截至老人申请监督之时,李军虽是房产所有人,但其债权并未实际实现。而李军的情况是急需用钱,且因常年在外地,并没有在该楼房居住的想法。

  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我认为该案完全存在和解的可能,于是立即着手进行调解。我多次与各方当事人电话沟通、当面讲事实摆道理、给予可行性建议,最终成功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一楼门市租赁收入归债权人,二楼则由张建春夫妇继续居住,这样既实现了债权又解决了老人的居住问题,双方皆大欢喜。

  “我们办的不是案件,是别人的人生。”之前看到这句话总是联想到刑事案件,其实办理民事监督案件又何尝不是如此呢?我们办理的每一起民事监督案件,都会切切实实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会影响他们的生活甚至人生。这起执行监督案件并不复杂,通过书面审查即可作出监督决定,但我很庆幸自己最终选择了把“简单问题复杂化”。调解工作虽不好做,费时费力,但通过这起案件我更加明白了:作为案件的承办人,我们既要准确适用法律,也要实实在在为老百姓解决问题,让老百姓从每一次与司法机关打交道的过程中都能感受到司法的温情。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