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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驾校转让后,仍以驾校名义贷款
2020-11-27 09:53:00  来源:检察日报

  近日,经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依法抗诉,法院再审改判,某驾校经营者刘某不必再承担一笔250万元的无端债务。

  2014年4月,王某将自己名下的一家驾校转让给刘某,并依法进行了企业变更登记。就在刘某经营得有声有色时,她忽然发现驾校的银行账户被冻结了,去银行查询得知,驾校竟成了被执行人。

  原来,转让驾校不久,王某仍以驾校的名义向人借贷250万元,并在借条上加盖了驾校的印章。后债权人持借条起诉驾校要求还款,由于没有收到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刘某没有出庭。2018年11月,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判令刘某还款,驾校背负了巨额债务。

  “教练工资、场地租金等都是巨大开销,现在我们的银行账户被冻结,经营举步维艰。”无奈之下,2019年6月,刘某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涉案借条上的驾校印章与该驾校合法刻制备案的公章明显不一致,作为驾校法定代表人的刘某则表示从未见过这枚印章。王某在接受司法机关询问时,对此并不否认,“借条上加盖的驾校印章转让前就有,一直在我这里”。他同时承认,刘某及驾校对借款一事不知情。

  既然未获驾校授权,王某又为何以驾校的名义借款?他对此的解释是,“刘某没有给我转让费,所以我还是驾校的实际控制人”。

  检察官询问刘某得知,王某转让驾校时,曾带走了大量学员的学费,而当时驾校尚有教练工资等债务300余万元,经双方协商,由刘某承担这笔债务,以此抵销转让费。为证实这一说法,检察官调取了驾校的财务审计报告,发现刘某接手驾校后,累计支付教练工资等600余万元,扣除转让时驾校账户结余等资金,结合双方陈述及驾校变更登记的事实,可以认定刘某承担了300余万元的债务,因此,刘某关于其已实际支付了转让费并成为驾校实际控制人的辩解是成立的。

  据此,绍兴市检察院以王某无权代表驾校借款,驾校与债权人间的借款合同不成立为由依法提出抗诉。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再审撤销原审判决,予以改判。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