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七条规定了救助申请人获得司法救助的七种情形,其中第七款“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被称之为“兜底性条款”。今年11月,安徽省池州市检察院检察长郭磊在办理江小亮(化名)申请司法救助一案时,就适用了这一兜底性条款。
11月30日上午,经池州市检察院决定,给予江小亮3.9万余元司法救助款的相关流程已全部走完,救助金不日将直接打入江小亮的账户。
江小亮8年前瘫痪在床,靠妻子外出打工维持全家人的生计,自己平时则全靠母亲王某照料。然而,不幸却再次降临这个家庭。今年1月10日,吴某到江小亮家中行窃,被王某发现。吴某害怕事情败露,遂掐其颈部直至其死亡,并拿走钱包。后查明钱包内有6枚1元硬币。
经池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吴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对吴某限制减刑。一审法院同时判令吴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9万余元。
虽然案件已判决,但吴某也是贫困户,无积蓄。吴某入狱服刑后,其妻子是弱劳动能力者,其子智力残疾,均没有能力进行赔偿。法官也表示,该案确实无法执行到任何赔偿款。母亲被害,在外务工的妻子只得回家照料江小亮,一家人由此陷入因案返贫、加贫的窘境。
11月4日,江小亮向池州市检察院提出了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对于江小亮一家的实际困难,该不该给予司法救助?不能直接适用《细则》第七条第三款,能不能适用第七条第七款兜底性的规定呢?接到江小亮的申请,郭磊在详细了解了案情并仔细查阅了相关规定后,决定召开一次公开听证会,一方面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人、基层群众代表实地了解情况,另一方面在听证会上请大家充分探讨,共同为解江小亮之困出谋划策。
“江小亮的情况应适用《细则》第七款兜底性的规定,给予相应的救助。”详细了解案情和救助政策后,听证员们纷纷发表意见。充分听取意见后,郭磊表示,本案严格比照条款确有出入的地方,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其特殊性以及条款规定的兜底性意义,落实好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就是要体现在这样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办理之中。
郭磊告诉记者,3.9万余元司法救助款并不是结束,该院已联合东至县检察院,与当地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一起,为江小亮落实了低保政策,检察机关还将为他争取更多的帮扶,让司法救助变成多方参与的“大合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