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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现场走访还原事实真相
2021-02-02 10:23:00  来源:检察日报

2020年底,我受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公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李某醉酒驾车,与叶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经抽血检查,案发时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210±10.1mg/100ml。

“我是冤枉的!我当天确实喝了酒,但我只是在车上休息,没有开车,不知怎么的,就有人过来拦着我说我开车剐了他的车,让我赔钱,他这是碰瓷!”李某在接受讯问时,这样说。

“他喝酒开车,撞了我的车就跑,我的车修了一个月,光打车费我都花了好几千。他现在不但不赔钱,态度还很差,我是不会谅解他的。”叶某在被告知相关诉讼权利时,这样说。

两车发生碰撞一事已经过鉴定机构确认,但一方坚持说是被碰瓷了,而另一方说对方就是酒后开车,到底谁说的才是真的呢?

李某到案后,承认自己喝了酒,警察到达现场时,他也确实在车上,但他辩解自己吃饭喝酒后在主驾驶位置休息时,被人拦住说发生了剐蹭。被害人叶某陈述自己刚上车还没有启动,便被对方开车剐蹭,对方没停开车就走,被自己驾车拦下讨说法,闻到对方身上有酒气后报警。双方车辆都没有行车记录仪,周边也没有监控,而餐馆老板忙于店里生意,没注意到李某是否开车,更无法说清车辆停放位置。当事双方各执一词,案子一时陷入僵局。

我在审查时注意到,事发时间是中午,一名证人小王曾提及,李某开车接上他一起去吃饭时是将车停放在停车位上的,二人吃饭时均饮酒,饭后小王有事先走,不清楚李某喝酒后是否驾车。事故现场勘查照片显示,交警到达现场时,李某的车并没有在停车位上。

在没有更多目击证人的情况下,为确定真相,我到案发现场进行了走访。经过走访我发现,李某就餐的餐馆位于一处“T”型道路的交叉口附近,紧邻餐馆的那条横向道路沿河而建。餐馆周边没有停车场,仅在餐馆门前一侧划定有停车位,对侧和沿河道路上均无停车位。交警部门的勘查笔录,显示事故地点位于沿河道路上,需要途经餐馆后右转才能到达,距离餐馆约有百米远。我还从餐馆老板处得知,该店已经营业四五年,每天中午就餐人数并不多,一般只有几桌,大量顾客晚餐时才来。开车来的顾客,一般喜欢将车停在店门口停车位上,走两步就到店。

在当天中午餐馆门前有足够空间可以停放车辆时,李某将车停放在百米远的事故路段后再步行前往餐馆,与一般人想要方便就餐的生活习惯不符。如其因为特殊原因需要隐藏车辆,相比于毫无遮挡的河岸,显然种有茂盛树木的餐馆门前更为合适。同时,小王作为李某的朋友,仅是对李某就餐前后的情况进行说明,内容更加客观。据此可以确定,李某就餐前停车的地点是在餐馆门口,李某喝酒后应该是开车了。

我立即出具侦查提纲,要求侦查人员对案件证据进行补充。侦查人员根据要求带上李某,再次对现场进行勘查,确定了李某案发前的停车地点,并测量该地点与李某被交警查获地点的距离。

经过补充讯问,李某对自己有违生活常理的做法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最终承认自己喝酒后确实开了车,在开了一段路之后觉得身体不适,准备停车休息,打电话让朋友来开车,不知道发生了事故,被拦下后以为对方是碰瓷的。另外,他也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只要坚持说没有开车,要是没有其他证据,检察机关便会对自己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过批评教育,李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赔偿了被撞车主叶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书面谅解,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本案被诉至法院,李某被判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5000元。

我想,我们在办案过程中,亲自到现场走一走有时是很有必要的。尤其在依据侦查机关的现场勘验报告无法作出准确判断时,亲历走访发现的细节,可能会让事实真相浮出水面。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