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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超过20年的保证金能追回吗
2021-02-05 09:28:00  来源:检察日报

“真心为民办事,倾心替民解忧。”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汪培伟收到一面鲜红的锦旗,当事人吕某紧紧握住他的手感慨道:“困扰了我20多年的案子终于解决了,我父亲再也不用为这件事忧心了。”

法院执行时发现,被执行人已将财产转移

吕某原系某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6年7月,该建筑公司与某物资公司订立工程发包项目,并支付了50万元保证金。后因涉案工程的土地存在争议,导致该工程未实际开工。吕某发现后,认为是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某利用虚构的建筑项目骗取建筑公司保证金,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9月,物资公司向建筑公司开具转账支票,拟向吕某退还50万元,但支票因存款不足被退票。

2018年10月12日,吕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翁某返还保证金50万元,并支付自1996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翁某辩称吕某怠于行使权利,本案已过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应当驳回起诉。后经法院一审、二审以及再审审理,均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即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因此,法院判决翁某应当向吕某返还保证金5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院判决生效后,吕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执行时却发现,翁某在该案诉讼期间已将自己名下唯一一套房产过户到了儿子小翁名下,因未发现翁某的其他财产线索,法院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超过诉讼时效,起诉是否该被驳回?

吕某认为,翁某转移名下财产是为了规避偿还其债务,遂向房产所在地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将上述房产恢复至翁某单独所有。而法院立案审查后却发现,小翁的经常居住地在日本。房产所在地法院以存在涉外因素为由,将该案移送中级法院。

而在吕某起诉的同时,翁某也没有停止自己“维权”的脚步。翁某仍认为吕某请求其归还50万元及利息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经二审、再审维持原判决后仍不服,于是在2020年9月向宁波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就在本案办理的过程中,远在日本的小翁主动联系到承办检察官,表示因为翁某年纪大了,该案诉讼和申请检察监督其实都是他在负责。小翁坚持认为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希望检察机关支持其诉讼请求。

承办检察官主动联系到在重庆打工的吕某。吕某称,50万元在1996年可以说是一笔巨款,就是因为翁某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其公司倒闭,改变了他的人生轨迹。而且更让吕某生气的是,法院判决后翁某不但不主动履行,还把房子转移了。

通过认真分析案情,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讼时效问题。虽然事情发生时间已超过20年,但吕某主观上一直在积极主张其权利。因此,法院认为并非吕某自身原因导致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将此作为该案的特殊情况,并根据吕某的申请决定对该案诉讼时效予以延长并无明显不妥。从法律监督的角度来讲,对于翁某的申诉主张检察机关难以支持。

转变办案理念,三起案件一揽子解决

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容易,但双方20年的积怨纠纷化解难。如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找到平衡,有效化解双方的矛盾对抗,成了承办检察官主要思考的问题。考虑到重复、复杂的诉讼过程已让双方身心疲惫,直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又不足以解决矛盾,检察官决定运用调处工作化解双方的矛盾对抗,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为此,承办检察官首先联系到正在香港出差的小翁,告知其法院判决并无明显不当。尽管其仍未完全接受,但经过耐心沟通,小翁最终认同50万元保证金是父亲翁某违约在先并未退还,同意调解。但由于小翁系替父还款且在海外的事业刚起步,经济也不宽裕,至多可以给付80万元,他希望检察机关予以协调减少还款金额。

随后,承办检察官再次联系到吕某。检察官从有利于其避免漫长诉讼、尽快拿回执行款,且并不会因此比执行涉案房产不利的角度,进行耐心分析后,吕某同意调解,但表示金额不能少于100万元。

对于20万元的差距,检察官再次与吕某在宁波的亲属联系,全面剖析案情及对方履行能力。通过一个月多次与多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努力沟通,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计支付93万元的和解协议。

据悉,该案是宁波市检察院近年来调处的第一起含涉外因素的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跨越当事人分处日本、重庆、宁波三地的空间障碍,使检察监督案件、一审法院的执行案件、中级法院的撤销权纠纷等三起案件同时得以圆满解决。

“理念一新天地宽。理念转变到位,办案监督自然就有新思路、新方法、新局面。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并不是简单的‘非黑即白’,办案不仅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更要践行检察机关为人民司法的理念,将‘以和促解’办案理念融汇到民事检察工作中,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宁波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黄贤宏说。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