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我院副检察长赵文清出庭支持徐某、闫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庭审。这是公益诉讼制度推行以来我院首次由副检察长出席七人制合议庭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4月20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徐某与闫某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在徐某家后院内开办电镀作坊,进行铁钉电镀作业,将电镀加工产生的废水未作任何处理导入作坊内水沟,经溢流池直接排入作坊外无名池塘内。经滨湖环境监测站监测,该作坊内溢流池的废水中六价铬含量为2.61mg/l,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5.22倍。该行为已造成环境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为此,我院在提起刑事案件公诉的同时,对被告人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我院指派赵文清副检察长出席庭审,并聘请具有环境专业知识的江南大学环境与土木工程学院副教授詹旭出席法庭,对案情焦点问题作出专业鉴定。庭审过程中,我院围绕诉讼请求的合理性、案件的焦点问题等充分发表了意见,对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的意义作了阐述,并对被告人污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了释法说理。詹旭副教授作为我院探索建立的“公益诉讼专家咨询库”成员,对为何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环境损失以及修复环境所需要的费用进行了说明。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经过法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当庭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编制费用共计108432.5元。
检察长出席七人制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庭审,是我院贯彻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理念最生动直接的体现,入额院领导直接办理案件已成为常态。该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的成功办理,有力震慑了环境犯罪分子,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我院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