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简介
张艳丽(右),女,1975年9月出生,1997年7月进入检察机关工作。现任湖南省湘西州龙山县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参加工作以来先后获评“全州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全州检察机关岗位能手”等。
2018年5月16日,罗某跟踪被害人两天后,发现当天被害人房门未锁,悄然进入房内意图强奸被害人。在被害人躲进卫生间准备用手机电话报警时,罗某采用暴力手段抢过被害人手机放入自己裤袋。后被害人在与罗某周旋之际,再次乘机躲进卫生间将门反锁。罗某在卫生间门外等待约半小时后离开,手机被其据为己有。
今年8月,罗某抢劫、强奸一案开庭审理,湖南省湘西州龙山县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员张艳丽出庭支持公诉。法庭上,罗某拒不认罪。罗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罗某抢走被害人手机是为了阻止其报警,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二是罗某主动放弃继续实施强奸的行为,属犯罪中止。
“我抢手机只是为了阻止她报警。离开房间下楼后,我才发现手机还在裤袋里,想还回去又怕她报警,这才留下手机自己用了一下,想以后找机会再还给她。我本意并不想抢劫。”罗某辩称。
罗某辩护人也认为:“罗某夺取手机时仅有阻止报警的目的,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罗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其下楼后因为不敢还手机,而后将手机加以使用的行为,只可认定为盗窃。”
“罗某抢走手机,不排除有阻止报警的目的。但从其抢走手机时及紧随其后的一系列行为来看,被告人抢走手机并非仅出于阻止报警这一单纯目的,同时还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张艳丽当即反驳:“罗某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表明,罗某在被害人躲进卫生间里时,采用捂嘴、击打等方式致被害人轻微伤,后抢走被害人手机放进裤袋;从卫生间出来后,被害人为稳住罗某,与其进行了一系列周旋行为;后被害人又乘机躲进卫生间,罗某在卫生间门外等了约半个小时。其间,罗某完全有时间将手机放置在被害人房间或毁损,但其还是将手机带出了房间。案发后,罗某丢弃了作案当天随身携带的挎包等物品,却将放在裤袋内被害人的手机留作己用,其非法占有手机的主观故意显而易见。”
“被害人进入卫生间后,我在外面等时,我心里很紧张、很害怕,我那时是真的忘了手机还在裤袋里了。”罗某继续为自己辩解。
之后,他又提出:“就是因为心里紧张害怕,我当时就没想再做(强奸)了,也就没有再去推卫生间门,而是主动离开了。”
就罗某的强奸行为,其辩护人提出:“罗某从卫生间主动退出后,因为被害人报案用的手机和自卫用的水果刀都被夺了过来,虽然客观上具有继续实施强奸行为的条件和能力,但最终罗某主动放弃了继续实施强奸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没有再推门’,是因为门被反锁了,罗某从卫生间出来也并不是‘主动’,而是被害人与其周旋,两人都出了卫生间,之后被害人再乘其不备躲进卫生间并将门反锁,罗某推门不得入而已。加之在门外等待期间,被害人曾悄悄打开卫生间门想看罗某走了没有,罗某当即试图再次进入卫生间,也再次被对方挡住。这些行为均表明,罗某主观上根本不存在放弃强奸的想法。”张艳丽针对罗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进行了反驳。
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罗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