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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假药,光判刑还不够
2018-12-27 09:13:00  来源:检察日报

  12月2日,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检察院起诉,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对高某等4名被告人作出刑事判决。同时,责令4被告人在全国性报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刊登声明召回已销售的药品,共同支付消费者购买假药价款的三倍惩罚性赔偿金10.51万元。

  2018年3月,高某、吴某、詹某、何某4名被告人销售假药一案被移送瑶海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3月,高某等4人打算开个网店,销售小绿叶止咳糖浆等药品。4人共同出资10万元,从网上购买了8种不同规格的药品,如小绿叶小儿止咳糖浆等。这些药品的进口未经批准及检验,也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4人购入这些药品后,在未取得国家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加价在全国范围内公开销售。他们将药品实物拍成图片挂于淘宝网店首页,同时在微信朋友圈售卖。

  4人还进行了分工:詹某负责网店装修、维护及宣传,何某负责进货和财务,高某负责全局,吴某负责整个店铺的数据等。三个月内,他们销售近300单,获取销售收入3.5万余元。

  案发后,侦查人员在4人租的公寓内,查获价值2.15万元的药品。合肥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鉴定后认为,上述系列药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为假药。经审查,瑶海区检察院认为高某等4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在未取得任何销售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购买未经批准进口的外国药品(按假药论),在网上加价销售,其行为触犯刑法。2018年7月2日,瑶海区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药罪,对高某等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高某等4名被告人触犯刑法,理应受到法律惩罚,但近300单的销售量给众多消费者带去的损害如何处理?瑶海区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随之介入,就该案是否属于民事公益诉讼范畴作了审查。民行检察部门认为,药品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与使用者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本案4名被告人对外销售未经国家批准和检验的药品,使之进入市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构成民事侵权,符合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和要求。

  2018年5月29日,瑶海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就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10月23日,该案开庭审理。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出,高某、吴某、詹某、何某通过互联网销售的293单假药中,案发后仅有9名被害人向公安机关陈述了药品去向并退回部分药品,其余药品均未收回,且处于标示的有效期内。高某等明知小绿叶止咳糖浆等均为药品,在没有任何药品进口许可也没有进口检验的情况下,私下购买并通过网络方式向不特定消费者公开出售。根据《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小绿叶止咳液口服液(译文)等7种产品的认定意见》的认定,高某等4人销售的药品均为假药。4人将非法购入的假药销售给消费者,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12月2日,合肥市瑶海区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对高某等4名被告人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7万元(已缴);分别判处其他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6万元(已缴)。对查获的药品及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3.54万余元,予以没收;禁止4名被告人在缓刑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责令4名被告人在全国性报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刊登声明召回已销售的药品,共同支付消费者购买假药价款的三倍惩罚性赔偿金10.51万元。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