钥匙、钢笔、手表、眼镜、纽扣,这些日常用品都有可能被制成窃听窃照器材偷拍他人的隐私。近日,由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顾某非法销售窃照器材一案宣判,被告人顾某被日照市东港区法院以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据顾某供述,自2016年以来,他在日照经营一家电子产品店,主要销售电脑配件。由于经常有顾客进店询问是否有偷听、偷拍器材,顾某感觉挖掘到了商机。因此当有销售人员推销这类产品时,他便购进了几十部窃听、窃照器材,包括汽车钥匙式、钢笔式等不同型号款式。
2017年9月,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治安大队在巡逻检查时,在顾某店内现场查获疑似窃听、窃照专用器材11部。经鉴定,其中9部系窃照专用器材。经查,截至案发,顾某已销售40部左右窃听、窃照器材,获利约1000元。
2018年9月,该案移送东港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12月底被提起公诉。根据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据此作出判决。
检察官介绍,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具有超微型化、高隐蔽化、高效能和迷惑性强的特点,若是被不法分子利用,公民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将面临极大的暴露风险,当事人信息被侵犯时可能毫不知情。此类器材若违法使用,不仅会给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带来风险,还会给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造成隐患。非法销售窃听、窃照器材行为一经发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户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