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做好检察办案环节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要求,严格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10月14日,我院第二检察部与滨湖区纪委监委委员周金久、第五纪检监察室主任许超等人一行,走访了辖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实际困难,并于次日对涉企负责人严某某变更强制措施。
2020年8月17日,本院受理无锡市滨湖区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的无锡某设计大厦有限公司、严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审查中,犯罪嫌疑人严某某表示其目前正在经营无锡某电子公司,但公司因疫情等原因正面临经营困难,希望能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同时,该电子公司向本院提交意见,表明公司目前面临市场份额严重挤压、资金周转困难、重大决策滞后、核心人员流失等问题,希望检察机关能够对公司负责人严某某从宽处理,避免企业倒闭。
鉴于刑事案件的办理会对辖区内企业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我院高度重视,提高站位,立足大局,着重从以下方面保障办案效果:一是强化案件审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受案后,承办检察官快速审查事实证据,开展案件讨论、汇报工作,厘清了本案相关争议问题,并同步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最终涉案公司、严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二是发挥调查职能,实地走访听取意见。为了解企业发展现状、实际困难,我院第二检察部主动联系区纪监委共同走访企业,听取企业相关负责人意见和司法诉求,了解到该电子公司成立20余年,主营LED、PIS等高铁铁路配套产品,上一年度综合产值已达1.2亿余元,企业员工120余名,今年因疫情原因,加之企业负责人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导致企业营业额同期下降50%左右,流失核心技术人员10余名,企业发展面临严重困局,希望企业负责人能“重回”公司主持经营发展大局。三是落实“少押”司法理念,充分适用依法从宽刑事政策。经审查,严某某涉案情节相对较轻,归案后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会影响案件的办理,也有利于其进一步开展经营自救、企业解困。我院遂于10月15日对犯罪嫌疑人严某某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下一步工作中,我院将深入贯彻“六稳”、“六保”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减少办案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从而实现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好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