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根据《江苏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7〕5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我市党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及市级以下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严格控制培训费支出规模,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上年度12月底前同时报同级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用于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我市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九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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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人天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资料、交通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340 |
100 |
80 |
30 |
550 |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不安排住宿的,综合定额标准按扣除住宿费后的标准核定。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含15天)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我市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的,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二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5人。
第十三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以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四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五条 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报销培训费,在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包括培训班名称、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基本要素)、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等材料;在师资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
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未经批准,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培训费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并按规定科目核算。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开。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问题建议等)报送同级组织、人社、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组织、人社、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三)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同级组织、人社、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组织的上级调训和专题培训,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无锡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锡财行〔2014〕4号)同时废止。
中共无锡市滨湖区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