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院警车及驾驶人员的管理,树立检察机关警车外出执行公务时的良好形象,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保证各项检务活动顺利开展,根据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江苏省检察机关警车使用管理规定》、《江苏省检察机关警车驾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上述规定,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驾驶技能,增强安全行车意识。
第三条 办公室是本院警车管理的职能部门,各相关部门是警车使用管理的具体责任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是警车使用管理的督察部门,各部门负责人是警车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将执行警车使用管理制度情况纳入本院目标考核,与奖惩挂钩。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警车使用管理制度,落实警车管理责任制,做到谁用车谁负责、谁派车谁负责、谁开车谁负责。
第五条 警车由本院工作人员驾驶,凡驾驶警车人员,除按有关法律法规携带相关证件外,必须随身携带制式《江苏省检察机关公务用车准驾证》,凡没有公务车准驾证的人员,一律不得驾驶警车,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禁将警车借给非检察机关使用,或将警车交给外单位人员和没有警车准驾资格的本单位人员驾驶。
第六条 严格执行使用派遣规定,控制警车使用范围,非因公需要,不得派遣和使用警车,凡警车外出执行任务,必须随车携带任务派遣单,否则按私自出车查处。严禁使用警车上下班。
第七条 实施警车使用派车制度,使用人出车前须填写派车单。使用警车在市内(包括江阴、宜兴地区)执行任务,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使用警车出无锡市执行任务,节假日、双休日使用警车执行任务,须经分管该部门院领导审批。警车在派车时须同时将派车单相关内容输入本院局域网办公系统内,并将派车单一联交门卫处,另一联随车携带,使用完毕回院后交部门内勤处保管。
第八条 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使用警车往返派驻点工作及执行任务,应分别填写派车单,按上述规定审批,并将派车单相关内容输入本院局域网办公系统内,派车单一联可在每日下班前交门卫处。
第九条 警车一律不准停放在餐馆及娱乐场所,不得随意进入企业,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和非公务活动;晚间必须停放在检察院或办案点。
第十条 破除特权思想,杜绝霸道作风,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自觉服从交警指挥和检查,维护检察机关的形象。禁止违规使用警车上的警用器具,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非执行紧急公务时,不得使用警灯、警报器。
第十一条 驾驶警车发生交通事故,必须迅速报警并向本院领导报告,并及时与交警沟通,尽快将警车撤离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积极进行施救;事故轻微,符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应本着公正、公平和防止事态与影响扩大的原则妥善、迅速处理,坚决杜绝出现与其他人员或围观群众发生争吵和冲突现象。
第十二条 警牌只限本车使用,警车之间不得互换,不得将警牌悬挂在非警车上使用。
第十三条 警车牌照遗失、被盗,应立即报告本院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检察院,经核批后重新制作号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本院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本院检察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若上级有新规定的,按上级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