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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予以司法救助
2020-08-10 16:20:00  来源: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

  

  近日,根据本院《司法救助工作办法》,我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马某某实施司法救助。

  2017 年2 月25 日16 时许,我区城管中队协管员马某某和同事一起出外勤整治公园门口流动摊位,在整治过程中被违规摊主周某打伤,造成鼻骨骨折。经鉴定,马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二级,治疗后鼻梁部留有明显后遗症,但其家庭条件无法承担相关后续治疗费用。

  马某某于2020年7月31日向我院提出救助申请,我院受理后进行了审查。自2015年部队退役后,马某某一直在上述单位担任协管员工作,收入为最低生活标准,其早年父母离异,与母亲共同生活。母亲以打临工为生,收入不稳定,家庭情况实属困难。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我院控申部门随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第一时间向马某某发放救助金,助其暂渡难关。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