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捕捞小螺蛳赚钱,三名男子在明知相关湖泊正处于禁捕期的情况下,仍使用禁用工具捕捞螺蛳。近日,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尹某、窦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依法没收被扣押的捕捞船及吸螺器。
今年30多岁的尹某没有正式工作,2019年11月的一天,尹某遇到一个朋友,闲聊中问他有没有赚钱的路子,对方告诉尹某有个亲戚窦某平时靠捕捞小螺蛳赚了不少钱,窦某最近想出售一只捕捞船,如果尹某把船买下来,肯定能赚钱。尹某听了觉得有道理,便要了窦某的联系方式。
几天后,尹某和窦某约好去看船。在窦某家附近的一条河里,尹某看到有五艘捕捞船整齐排列在一起,每只船上都配有吸螺机。窦某前不久因非法捕捞螺蛳刚被法院判了刑,因此决定将船卖掉。为了将捕捞船尽快出手,窦某对尹某谎称干这行非常来钱,自己曾20天赚了20万元。但窦某也告诉尹某,小螺蛳是不准捕捞的,渔政部门经常会查,但如果搞好关系问题不大。尹某听了,非常动心,经过几次砍价,花4万元买下了一条船。
有了捕捞船,尹某四处寻找适合的水域,最终决定在淮安区一个水面很大的湖里捕捞螺蛳。尹某觉得,湖面大螺蛳应该很多,捕捞时也不容易被发现。为了尽快回本,尹某决定立即启动捕捞作业,但考虑到自己第一次干这行,没什么经验,加上也缺少销售渠道,便想邀请窦某和自己一起捕捞。
2019年12月的一天,尹某打电话给窦某,说自己选好了捕捞水域,并谎称已经和当地渔政部门打通关系,在指定湖面可以随意捕捞,不会被抓。为了让窦某相信,尹某还特意将捕捞船开到选好的水域,并站在船上拍照给窦某,说自己正在捕捞作业。窦某信以为真,便约上同样干这行的王某,二人随后将两只捕捞船运到了尹某选好的水域。
此后,因春节及受疫情影响,尹某和窦某等人一直没有实施捕捞作业。2020年2月初的一天,尹某前往湖边查看时,看到湖边有禁止捕捞水产品的宣传牌,尹某随即上网查询,发现自2020年3月1日起三个月内,是该湖面及上下游水域的禁捕期。尹某心里害怕,便没有实施捕捞。
3月中旬,尹某最终忍不住,决定偷偷捕捞螺蛳,于是打电话给窦某,谎称可以捕捞了。3月16日下午,尹某、窦某及王某三人分别驾驶带有吸螺机的捕捞船开始捕捞螺蛳,三个多小时就捕了1000多斤。
第二天上午七点多,窦某及王某二人早早驾船来到昨天的水域开始捕捞作业,被巡查的渔政部门执法人员发现,已经捕捞的螺蛳2770公斤也被当场查获。渔政执法人员随后将船只扣押,并将窦某、王某带走谈话。尹某听说窦某和王某被抓后,主动向警方投案。事后经鉴定,尹某、窦某、王某等人使用的吸螺机均为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渔具。
9月3日,淮安区检察院对三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尹某、窦某、王某三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