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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大山里多了一个编外护林员
2020-12-14 09:57:00  来源:检察日报

  “在野外人流活动集中期间用扩音器进行护林宣传,劝止野外用火,劝止乱捕滥猎,劝止乱挖滥采,监督松材线虫除治,协助开展森林病虫动态监测……”日前,重庆市巫溪县白鹿镇香树村林业专干何振青在森林巡护日志上,对何名(化名)当天的巡护工作进行勾选记录。

  何名不是护林员,但需要做护林员一样的工作,每周跟随护林员巡山护林3天。据了解,他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需要“以劳代偿”。

  原来,何名为了防止野鸡食用自家即将成熟的红豆,在竹林中设置用扎丝制成的套索,数天后共猎捕2只野鸡。经鉴定,涉案的2只野鸡为原鸡,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每只价值5000元。案发后,何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我们在办案中发现,何名家庭贫困,时已年迈,且患风湿性心脏病,可能拿不出1万元赔偿金,如果一诉了之,极有可能导致何名因案致贫。”巫溪县检察院检察官肖明平介绍。

  检察官多次实地走访白鹿镇政府和当地村委会核实具体情况,听取各方意见,结合何名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提出“以劳代偿”的意见。在请示重庆市检察院批准后,按照生态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集中管辖规定,巫溪县检察院将该案移送万州区检察院,并随案移送《关于何名非法猎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以劳代偿方案》。

  今年6月30日,该案在巫溪县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诉讼请求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具体方案中也有明确的行政机关、基层组织监督实施,具有切实履行的保障性,予以支持。

  9月24日,法院以何名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万元,由其在巫溪县白鹿镇香树村以巡山护林的方式履行,即每周3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5小时,共计588工作时,并在重庆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何名每周都在跟随护林员进行巡山护林,巡护情况由护林员记录在册,我们白鹿镇和香树村村委会不定时进行抽查检查和监督管理,他每周要来镇司法所报到和学习,并利用手机定位将其活动范围控制在本县之内。”白鹿镇司法所所长骆中华向回访的巫溪县检察院检察官张云宁介绍道。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