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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因同名同姓无辜背负千万债务
2020-12-18 09:24:00  来源:检察日报

  “这下,搁在心里一年多的石头总算落地了。”日前,经法院再审判决后,浙江省武义县的应某终于卸下了无辜背负的千万债务。

  “我从来没有替别人担保过,却被判要还两千多万。我现在彻夜难眠。”今年6月,61岁的应某来到武义县检察院求助。

  据了解,2019年7月,浙江某商业银行武义支行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浙江某工贸有限公司归还本息2096万余元,应某等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年8月,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浙江某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武义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000余万元,应某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应某为什么声称与此案毫无关系?该院第四检察部收到线索后对案件展开调查,发现法院民事判决认定的被告主体确实存在错误,该案判决书的被告应某是1959年出生,武义籍,而实际上提供担保的是出生于1953年的永康籍女子应某。因两人同名同姓,武义支行在起诉状中的被告信息部分错误填入了武义籍应某的相关身份信息。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对案件作出了缺席判决。

  随后,该院调取了案件的证据材料,向武义籍的应某核实了具体情况,并与县法院进行沟通。今年7月,该院认为法院作出的该判决认定法律关系主体错误,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法院经讨论后,采纳了再审检察建议,裁定对该案再审。11月30日,法院作出改判,认定武义支行在原审中提供的原审被告应某身份信息错误,致非涉案当事人被错误判决承担法律责任,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予以纠正。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