沸沸扬扬的“杭州女子被害案”终于有了初步结果。经过调查,警方最终确定其丈夫许某为犯罪嫌疑人。
有预谋的杀妻,分尸后抛尸化粪池,而后镇定自若地报警谎称失踪,自以为天衣无缝的阴谋,终究没有逃过法律的眼睛。
2020年下半年,除了这起震惊全国的杀妻案外,还有多起类似的案件让人焦虑难安——在“杭州女子被害案”紧锣密鼓侦查的同时,四川安岳警方也接到一起由丈夫报案的妻子失踪案。经过调查,警方确认其丈夫有重大作案嫌疑;几乎是同一时间,河南曝出一女子为逃脱丈夫殴打从二楼跳下致双下肢瘫痪的悲剧;南京女大学生月月在云南西双版纳的失联案也水落石出,其男友伙同他人将女友残忍杀害……
一个个案件令人心惊胆战。本该是最亲密的爱人,为何成了最危险的凶手?专家表示,大多数发生在亲密关系人之间的重大刑事犯罪,并不是随机或毫无征兆的,多数伴随着此前不断积压的矛盾和暴力行为而产生。
亲密关系中“隐秘的角落”
两性间的亲密关系,理应是这世界上最美好的关系。然而,还有一句话,“至高至明日月,至亲至疏夫妻”,亲密关系也可能是最亲密和最疏远的关系。两个不同个体生活在同一屋檐下,性格不合、生活分歧、利益冲突不可避免,但同时,由于亲密关系自带的信任感,在对方面前,人们又会卸掉所有的伪装和戒心,甚至对即将到来的风险也浑然不觉。
从2020年最高检工作报告透露的数据来看,20年来,我国严重暴力犯罪及重刑率下降明显,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百姓安全感不断提升。但一些见于各大媒体的命案报道仍刺激着人们的神经。以江苏省苏州市检察机关20年来办理命案的数据为样本进行分析可以看出,1999年至2019年,该市因劫财引发的命案下降趋势十分明显,每10万人命案发案率保持在0.65左右,与全国基本持平,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说明百姓的人身安全得到了充分保障;因报复、斗殴引发的命案,呈数量上升后又极速下降的趋势;而因感情纠葛、家庭矛盾引发的命案,在2009年之后呈快速上升趋势。
苏州市检察院重罪检察部副主任魏国巍介绍,1999年至2019年,苏州地区的命案,呈现出明显的“劫财型—报复殴斗型—感情纠葛、家庭矛盾型”转变趋势,感情纠葛、家庭矛盾型犯罪在当前已成为命案发生的主要类型。
亲密关系命案通常有三个特征
杀害配偶是亲密关系施暴中较为恶劣的犯罪行为,也是多年来犯罪心理学家研究的重点。
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心主任马皑通过对大量案例的研究指出,亲密关系之间的命案一般有五种表现:长期家庭暴力导致的虐待致死;激烈冲突中一方情绪失控导致激情杀人;因怀疑、仇恨、怨恨、矛盾长期积压导致的谋杀;为获得控制权或争取预期利益导致的谋杀;长期被家暴因反抗或者报复导致的“恶逆变”杀人。
江苏、安徽等地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将近年来亲密关系间发生的命案,通俗地归纳为三个主要特征:图财害命、积怨发泄、仇恨报复。
安徽宣城发生的杀妻案就是典型的“图财害命”。宣城市41岁男子张大鹏以带儿子到医院看病为由,驾车从家中出发,妻子郭某抱孩子坐在后座。当行驶至某加油站附近时,张大鹏假装为避让行人将车开入事先踩点的池塘中。落水后,他将孩子救起,却返身将妻子郭某按压在水中,致其溺水而亡。在事故调查中,警方发现张大鹏事前给妻子买过4份保险,每份保价100万元。在事实面前,他最终交代伪造事故杀妻的目的就是想骗取400万元高额保险金。最终,张大鹏因犯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5万元。
发生在浙江的一起案件则属于“积怨发泄”。温州女子吴云霞与丈夫杨加明一直不和睦。杨加明爱喝酒、没有工作,稍有不顺就打骂妻儿,还染上了赌博恶习,一家人的开销全压在吴云霞身上。2018年,他们的儿子得了骨癌,巨额医药费让这个普通的家庭承受不起。一天酒后,因为家庭开销问题夫妻又起争执。听着丈夫数落生病儿子的声音,一瞬间吴云霞对丈夫的恨意到达了顶峰,遂产生将其杀死的念头。在杨加明睡下后,吴云霞去卫生间拿了一枚剃须刀片,在其喉部割了一刀。其间,杨加明醒来,二人对打,杨加明从厨房拎起铁锅砸到吴云霞右额上,并拿起一把刀砍向吴云霞。打斗过程中,吴云霞将杨加明杀死。作案后,吴云霞自首。
而内蒙古张程刚杀人案就是明显的“仇恨报复”。张程刚与冯丽娜原是一对夫妻。2018年3月3日,因家庭矛盾难以弥合,张程刚与冯丽娜离婚。离婚后,冯丽娜与他人有了新的感情,张程刚更加恼火。同年3月23日上午8时许,怀恨在心的张程刚携带一把尖刀来到冯丽娜工作的地方找她,二人发生言语冲突,张程刚用尖刀对着冯丽娜的颈部连捅数刀,冯丽娜当场死亡。案发后,张程刚自己报警并到派出所投案。当地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张程刚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张程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马皑表示,亲密关系中出现问题的常见征兆一般有两个:一是冲突不断升级。当双方矛盾明显升级、关系恶性发展的时候,应考虑双方是否适合共同生活。二是行为反常并且持续。因情感冲突、利益冲突等引发双方矛盾的前提下,一方行为持续性地过于反常往往是对另一方真实态度的表露或掩饰。前者表现为漠视、言语攻击、身体暴力及虐待等,后者表现为忏悔、殷勤、退缩、关爱等,这种类型在犯罪心理学上称为“亲密恐怖主义”。当过于反常的情况出现时,存在两种可能,其一露出庐山真面目,提醒另一方须重新审视对方;其二难识庐山真面目,这需要另一方更多地了解对方婚前的生活史,判断该表现是习惯性还是偶然性。
有犯罪学研究人员认为,亲密关系中,每一个矛盾都可能是犯罪的动机,日积月累可能会成为犯罪的导火索,在某一个瞬间被点燃。对此,清华大学学者朱大有也有相似的观点。他说,亲密关系人之间有极高的互动频率,更容易产生矛盾和厌恶。这与犯罪学中对种族内、熟人之间杀人发案率高的解释一致。同时,由于亲密关系具有很大的封闭性,使得犯罪具有隐蔽性。因为配偶、恋人之间关系的私密性,对外部沟通的遮蔽,总有一些不为外人所道的“悄悄话”,这也正好成为暴力犯罪的保护伞。
引发命案的家暴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亲密关系命案的发生往往会造成连锁性严重后果。安徽宣城案件中,张大鹏为了骗取保险金刻意制造落水现场,杀害妻子,留下两个未成年的孩子无人照顾。浙江温州的吴云霞杀死长期家暴、酗酒赌博的丈夫后,自己深陷牢狱,她身患癌症的儿子也很快过世,三口之家分崩离析。内蒙古的张程刚将前妻杀死在步行街上,在惨案发生的几分钟前,这对从前的夫妇还在为未成年儿子由谁照顾发生争吵,短短几分钟后,这个孩子就同时失去了父亲和母亲的照顾。这种一人犯罪、全家悲剧的局面着实令人叹息。
专家、学者、律师、检察官及反家暴人士等分析有关案件时认为,这些发生在亲密关系之间的重大刑事犯罪,实际上并不是无迹可寻,最典型的先兆是,被害者曾经都受到过来自凶手的暴力行为,但是因为环境的闭塞、观念的束缚等原因,使最初的苗头变得比较隐蔽,不易被察觉,从而为施暴者后续的行为失控埋下隐患。
马皑说,夫妻之间存在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隐秘而又恐怖,一些人受传统观念影响,认为家暴行为属于“家务事”,怕说出去丢人,无论是加害方还是受害方,往往都“秘而不宣”,但实际上,仅仅依靠家庭内部的制约根本无法对家暴行为进行遏制。
每年的11月25日是联合国确立的“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也被称作“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反家暴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实施以来,打破了“法不入家门”的传统禁锢,许多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特别是女性的人身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各级司法机关在依法严惩家庭暴力类犯罪的同时,积极给予家庭暴力犯罪的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心理救助、社会救助等司法保护。
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了因家暴等行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
2020年1月,最高检联合全国妇联下发《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要求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要构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联动机制,对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同时,各地也在积极行动,在更多领域探索防止亲密关系施暴的犯罪问题。《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2020年8月1日起施行,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开辟“绿色通道”,提供法律援助和伤情鉴定方面的支持。《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也于2020年7月28日提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三审,送审稿拟规定“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发生从“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到“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改变。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中心主任李莹认为,必须对家暴行为树立“零容忍”态度。反家庭暴力法为受害人明确了三种救济途径:一是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法律援助组织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二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会根据现场情况出具告诫书,情节严重时还会对施暴人采取拘留、罚款处罚;三是向法院起诉。“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李莹同时表示,社会救济网络也是对亲密关系和解以及受害人权益进行救济的有效途径。应该统筹社会各方力量,建立起司法机关、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妇联、社区、法律援助机构、医疗机构等多方参与的综合性社会救助运作机制。
●学会识别“危险信号”
亲密关系之间的命案最易引发社会共情。一些致力于情感、婚恋、两性关系研究的人士普遍认为,防止亲密关系间的悲剧发生,重要的是做到未雨绸缪。专业人员提示,至少有四个方面要多加留意。
第一,学会识别“危险信号”,遇到威胁要及时求助。有专业人士建议,亲密关系中一旦出现压制威胁、神秘躲避、情绪虐待、隔离孤立、否认指责、奴役对方、经济虐待等警讯,就要多加注意。
第二,进入一段亲密关系前,最好戴上“放大镜”。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主任、咨询师丁娟表示,婚前必须充分了解另一半的生活状况,了解其成长背景、行为有无反常等,做好充分的准备后再踏入婚姻的“围城”。丁娟提醒,要远离总想操纵人、控制人的人,任何一段对的亲密关系,一定是能彼此滋养、彼此成就,如果对方总是想操纵一个人、控制一个人时,务必要提高警惕。
第三,如果感情已经不在,友好分手对彼此都好。有研究者认为,亲密关系之间首先应避免陷入互害型婚姻。为避免伴侣间疑虑和猜忌,夫妻双方应经常坦诚沟通。其次,应从互害型婚姻中及时抽身止损,不要让坏婚姻激发的恶摧毁了自己也摧毁了别人。
第四,有话好好说,不要把人逼到墙角。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娴认为,夫妻双方相互忍让非常重要,一段感情即使留不住了,也要给对方留一点空间和面子。如果得理不饶人,持续贬损、刺激对方,很可能引起过激反应,把人逼到墙角往往会酿成惨剧。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郑智、杨璐嘉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