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已按照贵院建议约谈该设备厂,并督促其恢复执行,现已追回执行款12万元。”12月3日,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收到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回函,反馈12万元罚款已执行到位。
今年10月,滨湖区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区安监局在一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案中,与无锡某设备厂以减免部分罚款和解方式结案,但在行政强制执行中,法律规定不允许减免罚款。该院调查发现,区安监局依法对上述设备厂作出2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后,该设备厂仅缴纳了11万元罚款,区安监局即以和解方式结案,确实存在减免罚款本数的违法情形,致使国有财产遭受损失。该院遂依法向区安监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安监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及时追缴行政处罚罚款。为了避免“回函了事”随后,该院承办人积极跟踪案件进展以确保监督实效。
区安监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十分重视,召开专题会议学习检察建议书内容,约谈设备厂主要负责人,并督促该设备厂补缴了剩余罚款。
截至近日,剩余的12万元罚款已全部补缴,该院就该非诉执行案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区安监局严格依法行政,挽回了国有财产损失,切实维护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