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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谋利是否违规不影响受贿罪构成
2018-12-26 09:37:00  来源:检察日报

  今天上午,经安徽省宣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安徽省马鞍山市原市委常委、宣传部长苏从勇(副厅级)被宣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今年9月6日,宣城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报曾作报道)。据宣城市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17年,被告人苏从勇利用担任马鞍山市原金家庄区区长、区委书记、马鞍山市副市长、马鞍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宣传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环保整治、征地拆迁、项目规划审批、群体性事件处置、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利用担任马鞍山市原金家庄区区长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81万余元,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检察机关上述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一审法院全部予以采纳。针对苏从勇辩护人认为苏从勇系调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成立自首需要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苏从勇未主动向相关机关投案,只是对其宣布采取留置措施后,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此不具备到案的主动性,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而对于苏从勇未违法违规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未造成国家和有关单位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一审认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过程中是否违法违规,是否造成国家或有关单位经济损失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如果行为人违法违规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或者造成国家和有关单位经济损失则可能还构成滥用职权或其他渎职犯罪。鉴于苏从勇具有坦白、自愿认罪以及全部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一审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苏从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