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活跃在QQ、微信群等社交媒介中的以推荐“股票、期权、期货”等非固定收益类名义,实施网络电信诈骗的案件呈多发态势,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危害了社会和谐稳定。仅2017年以来,滨湖检察院即受理提请逮捕此类案件5件49人,批准逮捕38人。
滨湖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此类案件呈“五化”特征:
1.运作公司化。涉案人员多存在亲属、朋友、同学、同乡等裙带关系,团伙作案,采公司化运作模式,先注册成立公司,借壳包装自己,部分涉案团伙旗下甚至设多个分公司,每个分公司又对应一个或多个团伙,由“自己人”掌控,形成较大规模。“公司”实行基本工资加提成制度,以激励团伙成员多实施诈骗,非法获利丰厚。
2.分工职业化。涉案团伙对内是公司化管理结构,一般分为老板、业务经理、业务员、售后服务、行政人员,对外则扮演不同“角色”,分为业务员、股票分析师、指导老师以及冒充股民的“托儿”。基本套路是:业务员将被害人骗入股票交流聊天群,分析师或老师向股民鼓吹其推荐股票是牛股或谎称已赚到钱,取得被害人信任,公司再根据盘后股制作虚假股票交割图发给被害人,被害人掏钱成为会员。若被害人所购推荐股票没有达到预期收益或者亏损,发现受骗或者察觉可疑时,售后、业务员或分析师即以“大盘行情”、“市场风险”等套话拖延、搪塞。整个诈骗链条中,各环节、各人员均有固定的套路、话术,形成连环陷阱,隐蔽性极强。
3.手法多样化。一是与相关平台勾结,故意反向推荐操作,从而与客户形成对赌关系,侵占客户损失款;二是“空手套白狼”,因无专业金融知识,凭运气推荐股票,涨则分红或收费,跌则归责于市场风险,被害人只能“认栽”;三是以推荐股票、提供买卖点指导服务为名,收取不同额度的会员费来行骗;四是开设虚假公司,在境外架设服务器,以开发炒股软件为由,在中国境内大肆发展代理商,代理商再安排业务员通过QQ、微信群互加好友发展客户,再以学习炒股为名,诱使客户使用虚假行情软件,进而非法获利。如我院办理的毛某某、孔某某等30余人特大“荐股”诈骗案,该团伙以诱骗被害人支付36800至68000元不同等级的会员费获得推荐牛股和买卖点指导服务,每名业务员平均每月诈骗额超20万元。
4.成员低龄化。涉案人员大多是年轻的90后,有些还是刚出大学校门的应届毕业生,其往往辩称自己是打工者,是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普遍缺少触法涉罪的罪恶感和羞耻心,有的甚至在“历练”成熟后“单干”成立新公司,招募人员结成犯罪团伙。如上述毛某某等30人诈骗案中,毛某某就是90后,且从业务员到自己单干成为“老板”。
5.门槛大众化。这类诈骗入门门槛低,涉案“公司”没有相关企业资质,涉案人员也不具备相关金融知识和从业资格,通常经过“老带新”和固定话术培训后即参与实施犯罪,诈骗手法可复制性强。此外,不同于以往的跨境电信诈骗,这类诈骗属于嫁接到当前新社交媒体上的本土化诈骗,因网络、电信的便捷,犯罪繁衍快。
为此,检察机关建议:
1.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司法机关应加强此类案件的专项打击。公安机关应慎重分析、甄别案件性质,不能简单以经济类纠纷而不予立案。被害人要注意保留、搜集协议、合同、录音、聊天、通话记录等客观证据,以便向证监会网站投诉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对已立案案件,检察机关应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收集话术单、银行转账明细、微信、QQ聊天记录、业绩表、涉案公司注册登记资料、相关资质及涉案人员学习、工作背景等客观证据,从而精准指控犯罪;对犯罪团伙中参与时间长、作案次数多、地位作用强,主观恶性大的人员坚决从严打击,起到震慑犯罪作用。
2.加强部门监管与协作。工商部门应加强对相关公司的资质审查和日常经营合法性检查。证监会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对被举报单位的负责人应进行约谈和必要的调查,并向举报人通报调查结果。劳动就业部门应加强对青年人的就业指导和帮扶。相关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股票教育培训等机构的规范管理,对涉及违法犯罪的从业人员予以职业禁止。证监会、市场监管、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加强在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协作,明确管辖职责,防止推诿扯皮。
3.加强电信网络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加强对微信、QQ等社交聊天工具中的股票交流群管理,对其进行日常监控和举报,对疑似违法犯罪的群,——核实——封号;对存在“苗头”的微信、QQ群,应由软件平台的网络安全方对群主发出警告或者将线索移送网安部门。
4.集中开展法治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介和“两微一端”新媒体,公开重大案件信息、深度报道典型案例、召开新闻发布会、制作法治节目,集中宣传此类案件的“套路”、危害、应对举措、防骗指南,增强社会公众对这类案件的认知,提高甄别能力。同时,司法机关可会同证监会、市场监管等部门,利用线上线下的证券交易场所、平台、行政执法窗口及门户网站发布此类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和涉案组织、涉案人员信息,加大对股民的风险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