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拿回被拖欠的工资,这6年来我们四处奔波、求助,今天终于拿到手了……”日前,拿到26万余元拖欠工资的10名农民工向湖南省双峰县检察院检察官表示感谢。
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陈某等10名农民工在邹某承包的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某项目工程务工,邹某应支付陈某等人劳动报酬共计31万余元。2014年11月和12月,邹某先后两次向陈某等人出具工资欠条并约定支付日期。
因施工质量存在瑕疵,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邹某支付10人工资款26万余元。后陈某等人多次催讨,邹某均以开发商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推托不予支付。无奈之下,2020年1月,陈某等10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双峰县检察院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了这一线索,认为邹某、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拖欠陈某等10人工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决定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帮助陈某等人追索劳动报酬,并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
通过调阅卷宗、核实相关证据材料,检察官认为双方约定的口头协议合法有效,邹某不及时给付工资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依法应当对陈某等人的债权负连带责任。同时,检察官还多次与陈某等人沟通联系,在法律知识、诉讼程序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3月19日,双峰县检察院向县法院发出了支持起诉意见书,建议法院依法及时审理裁决,尽快帮助陈某等人讨回所欠薪酬。
4月22日,双峰县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依法判决邹某与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向陈某等10人支付被拖欠工资26万余元,且从2014年12月25日起按银行规定的同期信用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判决后,因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资金紧缺,短期内无法执行到位,双方签署和解协议,达成和解,该建设有限公司承诺于2020年底前偿还陈某等10人被拖欠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