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愿意承担责任,不上诉。”12月18日,经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判决张某赔偿50万余元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张某当庭表示认可。
2016年8月至12月29日,张某在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山水村的山林内占用林地开办小煤窑,安排他人驾驶挖掘机,采取破坏地表植被、向下深挖的方式非法采煤,从中非法获利56万余元。而早在2005年,根据南川区林业局统一规划,山水村这片山林被划为水源涵养林地,系公益林区域。村民将这一情况反映给村干部,随后,张某因涉嫌非法采矿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南川区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非法占用的林地林业种植条件已经严重被破坏,其地类已发生改变。在这期间,张某曾因非法运煤两次被相关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但其没有执行。2018年3月,根据重庆市对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该案经涪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涪陵区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追缴犯罪所得50余万元。
“张某因非法采矿罪已获罪并服刑,但他应该承担的破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责任尚未履行。”南川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这一公益诉讼线索,随后将线索移送至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
第三分院办案检察官多次赶赴案发地实地调查、取证,并委托鉴定机构、评估机构、专家就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论证。
经查,张某非法占用公益林地面积达1.0407公顷(15.61亩),致当地植被和种植条件遭受严重破坏,非法采矿区域及周边形成面积约6680平方米的人工边坡和体积约1.8万立方米的矸石堆,同时因其开采时所挖掘的泥土未回填,在现场堆积,存在发生地质灾害的危险,已危及当地村民生命财产安全。
2018年6月,第三分院在媒体上刊发公告,告知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因无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第三分院遂依职权于2018年11月1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11月29日,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检察官就张某破坏生态环境导致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修复损害所需资金等方面进行了详细举证,并与张某就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张某当庭表示认可事实,愿意承担责任。
“公益林被毁前植被茂密、郁郁葱葱,被毁后沟壑纵横、伤痕累累,要恢复被毁植被极其困难。我们要从中吸取深刻教训,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作为该案的公益诉讼起诉人,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副检察长刘吉在庭审中向参加旁听的群众开展了法治宣讲。
最终,法院判定张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合计38.338万元、赔偿生态环境自受到损害至恢复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费10万元以及案件的鉴定、调查评估、专家咨询、公告费2.55万元,三项合计50.888万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