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法院撤销衡山县法院对涉毒犯罪的被告人田某、施某、胡某的量刑,对衡山县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全部予以采纳。至此,公安部督办的这起特大网络贩毒案的三名主犯均被改判加刑,其中被告人施某、田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数罪并罚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各处罚金6万元。
2016年11月9日,衡山县公安局向衡山县检察院提请逮捕涉毒犯罪嫌疑人胡某。经审查,胡某的行为已涉嫌贩卖毒品罪,应当逮捕。案件承办人在阅卷中发现,胡某案只是冰山一角,其通过QQ群购毒、销毒,背后有一张隐匿于互联网中的毒品交易网。公检两部门迅速召开了胡某网络贩毒案的专题研判会,认为应当深挖背后的毒源。衡山县检察院副检察长赵向前提出,该案系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根据其网络化、匿名化的特点,建议公安机关迅速采取技侦措施,对胡某所交代的QQ群内相关人员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锁定、核查,检察院还应邀派员对该案提前介入。
会后,办案检察官进驻办案组阅卷,分析证据收集情况,提出证据搜集方向,引导办案人员查漏补缺,对重要证据进行固定,确保指控犯罪的证据收集到位。公安机关很快查清了该涉毒QQ群内相关人员的真实身份信息。“末班车”:施某,男,福建人,在福清市经营一个快递点;“老流氓”:田某,男,湖南人,按施某指示,负责寄运毒品;翁某,男,福建人,利用施某的快递点向国外贩卖制毒原料。
2016年11月16日,衡山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要求对犯罪嫌疑人施某、田某、翁某进行追捕。经过持续数月的侦查,办案民警循线深挖,一个横跨20余省、涉案人员近百人的网络贩毒团伙逐渐浮出水面,并在2016年底成功破获该案:抓获了5名主要犯罪嫌疑人,缴获制毒原料21公斤,冻结毒资13万余元。
收网后,衡山县检察院侦监科副科长肖莉作为该案审查逮捕阶段承办人,对侦查预审活动开展了监督,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前后提出补证材料20余项,口头纠正违法5次,公安机关按照要求全部采纳、整改,至移送审查逮捕之前,证据材料全部补充到位。2017年1月26日,衡山县检察院对县公安局提请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翁某、施某、田某、刘某某、刘某批准逮捕。
被抓获归案后,毒贩施某和田某被关押在衡山县看守所。关押期间,为了减轻罪责,二人在看守所内开始串供。施某通过传递香烟、图书、垃圾等方式把小纸条传到田某手中,向田某许诺好处,要其将共同贩卖给胡某的一笔20克毒品的犯罪事实独自担下来。
2017年6月8日,衡山县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庭上,施某、田某二人当庭翻供,施某否认了该笔犯罪事实,田某则表示均系自己一人所为。一审法院认为共同犯罪证据不足,没有对施某的该笔犯罪事实予以认定,对胡某贩卖34.7克毒品的事实亦未予认定,对田某贩卖毒品34.7克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万元。宣判后,衡山县检察院以该判决对原审被告人胡某、施某贩卖毒品罪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对原审被告人田某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
同时,施某刑期比田某少三年,应允的承诺又未兑现,田某情绪出现了波动。驻所检察官刘坚对施某、田某异常的表现看在眼里,多次找二人谈话。“我有重要证据要向检察官提交。”2017年11月27日,心里不平衡的田某在与驻所干警谈话中,再也忍耐不住,将与施某商议串供的10张小纸条交到驻所检察室值班干警手中。
衡山县检察院监所科迅速对该所监室监管不力情况展开调查:该看守所在使用外劳人员时,没有遵守有关制度,让外劳人员在内监来回走动较多;监管民警安全意识不强,清监行动不细致,违禁物品(香烟)清理不彻底等原因,给了施、田二人串供机会。衡山县检察院向看守所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了纠正意见。
检察院反映的问题引起了衡山县看守所的高度重视,该所立即组织开展了监所整顿活动:限制向在押人员提供笔与纸张;杜绝外劳人员在无民警监管下进入内监;禁止外劳人员与其他在押人员接触;对监室进行地毯式清查,彻底清除违禁品,对发现的违禁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018年1月,该案二审开庭,衡阳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盛琪出庭支持抗诉。施某递给田某的小纸条、对田某的问话材料作为新证据在二审期间提交法庭。由于小纸条这一关键证据的出现,衡阳市中级法院采信了施某与田某在押期间有通过传递纸条的方式进行串供的证据,对衡山县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均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