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1日,山东省招远市检察院召开2018年度典型案例研讨会。办案人员针对2018年度办理的典型案件进行分析研判,一致认为王鹏飞办理的李某、王某非法持有枪支、包庇案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典型引导意义。
2017年9月28日,招远市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民警在一个垃圾处理场的办公室及停放在办公室外的越野车内,查获三支气枪和部分气枪铅弹。垃圾处理场临时工作人员王某承认,这三支枪是他的。气枪经过鉴定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
侦查终结后,该案移送招远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王鹏飞负责。王鹏飞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供述枪是自己开推土车推平垃圾时从垃圾堆里捡的。“垃圾堆里能捡着枪?一捡就是三支?这不符合常理啊。”王鹏飞带着疑问继续阅卷,发现王某供述其将一支枪藏在办公室内间的床下,但从现场勘查的照片能看到,办公室内间的床是实心的,床下没有存放物品的空间,而且王某供述的藏枪地点和笔录记载的发现枪支的地点也不相同。
王鹏飞将疑点一一列在纸上。经讯问,王某承认,真正的枪支持有者是李某,二人是亲戚,自己在垃圾处理场的工作是李某帮其找的,公安机关在李某的办公室和汽车内查获枪支时,李某给他打电话让其顶替。王某抹不开面子,答应帮忙顶罪,但枪支从哪来的他确实不知道,随口说是自己从垃圾堆里捡的,枪支存放的地点也是大概方位,细节并不清楚。
2018年2月11日,李某非法持有枪支、王某包庇一案在招远市法院开庭,王鹏飞出庭支持公诉。
法庭上,李某称枪是王某的。
“有什么证据?”王鹏飞问。
“在公安机关他承认啊。”李某回答。
公诉人拿出现场拍摄的照片,指着枪支查获地点问:“这间办公室是谁在使用?这辆越野车是谁的?”
“是我的办公室和车辆,但是王某说有东西要放在我办公室,我并不知道放在衣柜里的是枪。”
“你怎么知道枪放在衣柜里?王某可一直供述枪是藏在床底下的。你看看照片,实木床底下有空地藏枪吗?王某供述了一个不可能藏枪的地点,你却知道藏枪的正确位置,怎么解释?”
“王某自己承认的,枪就是他的,不是我的。”
王某详细叙述顶替李某认罪经过后,王鹏飞宣读了王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指出供述中多处与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不符之处,并出示了王某案发当天的通话详单,证实李某当天给王某打了多个电话。同时多个证人证实藏枪车辆归李某所有,一直由其使用。
“从以上证据可看出,王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不可信,其当庭陈述替李某顶罪的供述符合客观事实。即使李某不认罪,现有证据也足以认定李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李某低下头,半天没说话。最后说:“枪是我的,我认罪。被警察查获后,我给王某打电话,让他帮我顶罪。我认罪,希望能从轻判处。”
招远市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王某构成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李某提出上诉。2018年7月,二审法院认定王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李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公诉人简介
王鹏飞,男,1973年6月生,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年办案数120余起。从事检察工作以来,先后在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工作,多次获得先进个人、政府嘉奖等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