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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在全市率先出台疫期刑事案件办理实施办法
2020-02-26 14:35:00  来源: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检察院及滨湖区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有效指导疫情防控期间刑事办案工作,1月31日,我院及早筹划、快速行动,结合当前形势和本地实际,制定了《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工作具体实施办法(试行)》。

  该《办法》共13条,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疫情防控与司法办案应遵循的原则。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政治任务,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坚持服从和服务大局,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既严格落实防控要求,又严格依法办案,妥善处理好办案与防控的关系。二是成立刑事案件办理领导协调小组。明确该小组统筹安排疫情防控期间外部工作协商与衔接、内部案件调配与办理、刑事检察工作推进等各项工作;协调处理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刑事案件办理突发情况、上级机关对刑事案件办理的紧急部署、办案人员的应急协同事项等。三是加强内部分工配合。要求刑事案件办理流程涉及的各业务部门在办案过程中严格落实疫情防控部署要求,加强协作。如案件管理部门要落实专人办理案件受理、移送事宜,第一时间做好案卷消毒工作后再分流案件;控告申诉部门在暂时关闭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期间,综合运用来信、网络和电话等方式,会同刑事案件办理部门及时认真回应答复群众诉求。四是细化疫期办案流程。要求案件审查应以案卷书面审查为主,尽量避免当面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可采用电话、视频以及运用信息化平台进行远程操作、线上传输等方式进行。通过书面送达、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办案流程,灵活做好值班律师参与工作,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五是加强外部沟通协作。落实与公安机关、监察委员会的捕前、诉前、补充侦查(调查)会商机制,可采取电话、视频、网络等方式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减少人员流动、聚集和见面交谈。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及时了解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妥善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出庭工作。六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应综合考虑,坚持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暴力伤医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办理扰乱社会秩序、干扰疫情防控工作、妨害公务等犯罪案件。七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责。切实做好对侦查、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以及食药环两个专项的监督工作,办案中发现的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