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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联合公安机关召开网络联席会议出台疫期刑事案件办理工作意见
2020-02-26 14:41:00  来源: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做到疫情防控与办案工作两不误, 2月8日,我院会同滨湖、经开公安分局召开网络联席会议,共同出台《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

  自疫情发生以来,我院主动牵头,通过电话、视频方式,与滨湖公安分局、经开分局沟通,就起草《意见》相关内容进行协商,并听取公安机关意见,在此基础又分别与滨湖、经开分局召开网络联席会议,商定细节并出台该《意见》。该《意见》从案件受理、涉疫案件办理机制、办案方式、工作联络方式四个方面,就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做好刑事案件办理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繁简分流,突出打击重点。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捕前会商、诉前会商工作机制,实行繁简分流,对可不逮捕的不提请逮捕,可不起诉的不移送审查起诉。同时,明确重点打击“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及疑似病症故意传播病毒、拒不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针对疫情防治、防护产品、药品等实施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案件”、“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涉医类犯罪案件”等七类妨害疫情防控工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二是建立涉疫案件快速办理机制。通过建立涉疫案件通报制度、提前介入、涉疫案件快速办理机制、重大涉疫敏感案件风险预警评估机制等,实现对上述七类重点涉疫类刑事案件的依法从严快速打击,同时共同做好司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适时、协同向社会发布涉疫刑事案件信息,形成应对合力,避免引发社会舆情。

  三是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办案模式。明确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及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要一次取证到位,避免不必要的补充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询问证人、被害人的必须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并随案移送。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捕前、诉前会商等方式,及时引导公安机关全面依法取证,办案时以书面听取意见、案卷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尽量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复核相关证据,减少不必要的延长、补充侦查,对于因疫情退查和延长办案期限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做好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衔接工作。

  四是建立新的联络渠道。双方确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具体的沟通、联络工作,确保双方信息畅通,搭建网上联络平台,在落实捕前、诉前、补充侦查、联席会议、会商机制等沟通、联络工作中,尽量采取电话、视频、网络等方式进行,减少人员流动、聚集和见面交谈。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