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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应对“新冠疫情”出台12条措施 支持服务民营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2020-02-26 14:45:00  来源: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用,助力经济平稳有序、健康发展,我院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健康发展的工作部署和上级检察院关于服务保障民营企业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服务民营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为支持服务民营企业复工复产、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出台了12条措施。

  该《办法》不仅对当前民营企业面临的复工复产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而且是本院去年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意见的进一步深化和延伸,是持续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积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计划和指针。该《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复工复产。会同区工商、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建立“司法助民企”联系协作机制,对民营企业复工复产等问题进行会商,共同研究解决应对疫情涉及民营企业的有关司法问题。主动了解民营企业复工面临的困难,为企业提供招工用工、生产建设、防控疫情、物资保障、金融支持等方面的法律咨询和援助。成立检察志愿者服务团队,与街道、社区人员共赴相关企业帮助办理复工人员隔离观察解除和上岗备案等手续,协助组织企业的复工复产工作。

  二是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对于涉嫌犯罪的相关民营企业主管人员,慎用刑事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捕可不捕的一律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一律不诉,符合缓刑条件的,及时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案。加强对涉民营企业案件财产查处情况的审查,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的界限,对不涉案的企业资金、设备等财产一律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严惩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从严办理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防控药品、器械以及其他疫情防控物品的案件,对疫情防控期间有意传播病毒、制造恐慌情绪等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为,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司法训诫、建议行政机关移交案件等形式加强监督。

  三是助力民营企业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回应民营企业司法诉求,精准把握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对中小型民营企业提供真实担保、用于生产经营的融资贷款未及时归还的行为,一般不作刑事案件处理。加强审判和执行监督,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民事审判和执行的案件,坚持法治原则和有利于企业发展原则,促进公正裁判,规范及时执行到位。对因疫情涉诉而陷入危困的民营企业以及劳动者因疫情治疗、隔离等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件,及时介入协调,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针对民营企业发展涉及公益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衔接,共同解决难题,支持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平稳发展。

  四是提高涉民企案件办理质效。建立涉民企案件快速办理和流转机制,对企业提交的信访、申诉案件予以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处理,对已经受理的涉民企案件积极运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依法从快办理。对涉企信访事项及时审查办理和反馈,第一时间解答企业困惑。落实涉案企业回访机制,对企业运转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阻碍,帮助企业做好与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对于办案中发现的疫情防控企业在生产、管理上的风险、漏洞,主动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堵漏建制。健全联席会议协商机制,对于企业发展过程中涉及犯罪的,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涉企案件的罪名认定、财产处置等疑难问题及时会商,对涉案民营企业及企业主、业务骨干等,及时与法院沟通联系,区分不同情况对其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和处理。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