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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首次就公益诉讼民事裁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20-08-10 16:19:00  来源: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

  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切实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7月30日,我院第四检察部就徐某、闫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4月,被告徐某、闫某未经审批,擅自在徐某家后院内开办电镀作坊,进行铁钉电镀作业,将电镀加工产生的废水未作任何处理倒入作坊内水沟,经溢流池直接排入作坊外无名池塘内。该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院于2018年9月13日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依法裁判被告徐某、闫某对受损害的环境进行修复,停止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经法院主持调解,两当事人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及修复方案编制费共计10万余元。后因检察官在走访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时发现,被告徐某、闫某仍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我院遂于2020年7月3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未尽付款义务,对受损害的环境进行修复。

  本案被申请人通过开办电镀作坊进行相关作业,将电镀加工产生的废水未作处理排入外部池塘内,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我院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警示教育功能落到实处。这是我院首次向法院申请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也是落实公共利益保护的重要举措。今后我院将继续依法履职,立足公益诉讼工作,切实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