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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将低价高卖与冒充身份两个行为分开来认定是不客观的……”
2020-02-25 19:12:00  来源:检察日报

  2019年12月30日,由湖南省龙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某招摇撞骗一案开庭审理,吴某被当庭判处拘役五个月。

  起诉书指控:2018年4月,吴某带着几十台小型按摩仪来到龙山县,冒充民政局工作人员,借口可办理低保,以1000元或2000元不等的价格,向龙山县村民“销售”按摩仪,骗取钱财1.2万余元,经鉴定这批按摩仪价值1482元。后吴某再次作案时被当场抓获。案发后,吴某家属退赔了全部款项,吴某被取保候审。但其在案件侦查、逮捕和起诉阶段,一直对自己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事实予以否认。

  “吴某,今天庭审是你在一审程序中最后一次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机会。按照法律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希望你能把握机会如实供述,争取宽大处理。”公诉人张艳丽宣读起诉书后,首先对被告人阐明了庭审政策。

  “你对那些农村老人是怎样介绍自己的?”

  “我介绍自己是民政局派来的厂家销售代表,没说自己是民政局的工作人员。”

  “民政局要派也只能派自己的工作人员,怎么可能派厂家销售代表?”

  “我说我们厂家与民政局联合销售新产品,我是厂家销售代表。”

  “一个经鉴定价值仅79元的按摩仪你卖一两千,如果没有冒充是民政局工作人员推销,借口可以帮忙办理低保或不买就会取消现有低保,这些农村老人会买吗?”

  “我承认是低买高卖,但他们都是自愿买的。”

  辩护人认为:“就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这一事实,本案11户16名被害人的证言都只属于被害人陈述这一证据种类,他们虽陈述被告人冒充了民政局工作人员的身份,但被告人均予以否认,即本案仅有被害人陈述,而无被告人供述或其他证据佐证,孤证不能认定全案事实。”

  张艳丽予以反驳:“本案被害人被骗时间为4月21日至24日,且16名被害人来自本县2个乡镇8个不同的村组,时间集中、地域又广,但各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包括被告人所说买产品后具体到哪天、什么地点去民政局如何登记办理低保,以及可享受5%比例的优惠返还等,这些细节高度一致。16份被害人陈述能够相互印证,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这说明案件事实客观真实存在。”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再次强调了本案属于正常商业买卖行为,价格高低基于双方自愿,作出了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张艳丽认为:“辩护人将低价高卖与冒充身份两个行为分开来进行认定,是不客观不合理的。被害人正是基于被告人所表明的民政局工作人员身份,和他们想争取办理低保或担心不买产品现有低保就会被取消的心理,才会高价购买产品,两个行为间紧密相关具有连续性,且存在因果关系,这是确保被告人招摇撞骗行为最终得逞的关键所在。”

  法庭教育时公诉人强调,本案16名被害人全部为农村留守老人,大多原本就是癌症或大病低保贫困户,他们十元五元或凑或借,将多年积攒下来的生活费甚至救命钱交给了被告人。而本案被告人不但不认罪悔过,反倒一味狡辩,尽管被告人家属进行了全部退赔,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法庭对其判处实刑,不适用缓刑。听罢,吴某泣不成声。最后陈述时,吴某对被害人表示歉意请求谅解,当庭认罪。案件当庭宣判后,吴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公诉人简介

  张艳丽,女,1975年9月生,1997年7月进入湖南省龙山县检察院工作。现任该院刑事检察部员额检察官,参加工作以来先后获评“全州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全州检察机关岗位能手”等荣誉。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