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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200万借款里有“猫儿腻”
2020-02-25 18:50:00  来源:检察日报

  “太感谢了,是你们挽救了我们的企业!”新年前,河南某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浴公司)把一面写着“秉公执法为人民,法律监督保公正”的锦旗送到河南省许昌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负责人马远手中。

  “借条”引发官司

  该卫浴公司是河南省长葛市的一家民营企业,主要生产卫生陶瓷、洁具、浴柜等。2014年9月12日,时任卫浴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向谢华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谢华现金2000000.00元,贰佰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4年9月19日止。约定利息每天1800元。”

  当年9月26日,谢华将刘军、卫浴公司起诉至长葛市法院,请求判令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10月15日,长葛市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刘军、卫浴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前偿还谢华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

  2015年3月,卫浴公司其他股东以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向许昌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6月,许昌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裁定,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借款系刘军、谢华等人恶意串通的行为,遂裁定驳回卫浴公司的再审申请。

  卫浴公司其他股东不服法院裁定,以刘军、谢华等人“做假案”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审查后将案件线索移送长葛市检察院。长葛市检察院将该案提请许昌市检察院抗诉,2018年10月,许昌市检察院组成办案组对该案进行审查。

  发现“猫儿腻”

  办案检察官经过查阅卷宗,认真调查核实,发现该案有诸多疑点:1.案件诉讼费、原告律师费、原告申请财产保全保证金经查证不是原告谢华缴纳,却是由被告刘军代为缴纳,显然不合常理。2.据一审庭审笔录显示,原被告双方对债权债务无任何争议,庭审非常顺利,而且审结时间很短,双方完全是在“手握手”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这种情况极为罕见。

  为什么出具借条后不到半个月就起诉?且被告替原告缴纳费用?这里面有没有什么“猫儿腻”?其他股东的说法是否属实?一连串的问题萦绕在办案检察官的心上。但要想查明案件真相,刘军是关键。

  办案组从公安机关了解到,刘军因涉嫌经济犯罪已被羁押,此外,刘军还牵涉多起民事诉讼纠纷。于是,办案检察官调取了与刘军经济犯罪案件相关的刑事卷宗和其他民事卷宗,对涉案所有人员的银行交易明细进行了详细核对,与许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多次召开案情沟通会,真相渐渐浮出水面。

  查明事实真相

  在原审和再审中,谢华提交了刘军向其出具的借条,以及通过何伟、张林分别给刘军聘请的会计朱芳账户网转100万元的两份网转银行交易凭证,另外,谢华还提交了朱芳于2014年9月12日把200万元汇到卫浴公司的凭证,以此来证实与卫浴公司借款事实的真实存在。

  根据办案组询问有关案件当事人及查证相关卷宗材料,事实并非如谢华所言。张林转款给朱芳的100万元,实际上系刘军个人向张林所借,至于何伟与朱芳的100万元转账,在2016年12月许昌市公安局对何伟询问时,何伟称该100万元的转账连同之前与刘军的其他经济往来,已于2014年年底前全部结清。

  另外,据卷宗材料显示,2016年12月,谢华对许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人员称,自己不认识张林和何伟,根本没向他们借过钱,而张何二人亦称不认识谢华。显然,谢华在庭审中撒了谎。至此,该案案情真相大白。

  抗诉后改判

  许昌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中谢华要求刘军和卫浴公司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虽然提供了借条、收款确认书及转款凭证,但转款凭证并非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借款,而是借用其他转款记录作为证据,且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后存在诸多违背常理的行为,可以认定该案系虚假诉讼,意在侵吞公司财产,损害卫浴公司及该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鉴于此,2019年6月,许昌市检察院向许昌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2019年11月,该案经许昌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原审调解书认定的事实错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军、卫浴公司向谢华借款200万元的事实。抗诉机关的理由成立,谢华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遂判决撤销长葛市法院原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