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有云,“德至禽兽”“泽及草木”“恩至于土”。无论何时何地,人类都要对大自然心存仁爱和敬畏。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要一环。保护野生动物,才能让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不断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办案力度,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用足用好检察建议、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以法之名向社会昭示:坚决斩断野生动物黑产业利益链条,让参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开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并非“等”外探索,今年办案实现新突破
今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15154人,同比上升66.2%。数据能直观展现检察机关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高压态势,同时暴露出保护野生动物的现实紧迫性。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狩猎、杀害野生动物等现象依然严重,单靠刑事打击远远不够,必须拓展野生动物保护方式,积极运用公益诉讼加以保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已成为检察机关一项重点工作。”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表示,野生动物保护既涉及到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也涉及到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安全,依据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野生动物保护属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范畴内的细分领域,是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属于一项“常态化工作”,而并非“等”外探索。
加大重点案件交办、督办力度;部署“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固废污染防治公益诉讼培训班;与欧洲环保协会联合举办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国际研讨会……近年来,最高检一直将野生动物保护作为公益诉讼工作一项重点内容抓紧抓实,谋划部署,办案不断实现新突破。
据统计,今年1月至4月,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分别立案787件、161件和878件,较去年同期增幅明显。
打击破坏野生动物保护行为,最高检积极作为——日前,最高检第八检察厅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意见》,对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工作的重点领域予以明确,并强调进一步加大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办案力度,提升办案质效。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彰显打击刑事犯罪与赔偿损失、修复生态并重的办案理念
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罪等案件中,特别注重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相衔接,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提出赔偿损失、以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等诉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何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便是这一类型典型案例。
据了解,2016年5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何某通过现金交易、微信转账的方式非法收购、出售7只扁平陆龟、1只四爪陆龟、1只赫曼陆龟、1只胫刺陆龟、1只红腿陆龟、1只绿颊锥尾鹦鹉、1只太阳锥尾鹦鹉。
经鉴定,涉案的胫刺陆龟、扁平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四爪陆龟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保护动物;而赫曼陆龟、红腿陆龟、绿颊锥尾鹦鹉、太阳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根据国家林业局下发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评估方法》,已扣押野生动物价值4.5万元;已飞走野生动物价值5000元,已死亡、出售野生动物价值1.25万元。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检察院审查认为,何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构成刑事犯罪,也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3月8日,新市区检察院以被告人何某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新市区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了该市首例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针对上述案件,检察机关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一是在确定已死亡、出售野生动物价值为1.25万元基础上,提出了2倍赔偿请求;二是诉请判令何某在乌鲁木齐天山野生动物园做义工六个月,每月工作四天;三是诉请判令判决生效后30日内被告人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经依法开庭审查、法庭调解,被告人何某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表示愿意赔偿,认罪态度较好。
“因生态环境资源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仍处在理论上呼吁、实务没有依据的现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机关对生态资源损失费的惩罚性赔偿及以义工方式替代实际损失的赔偿进行实践探索,起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良好办案效果,也为生态损害赔偿机制的规范化建设提供了实务样本。”最高检第八检察厅主办检察官刘家璞指出。
记者采访了解到,针对涉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破坏难以用金钱估量的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还通过咨询专家意见、鉴定、评估等方式,尽最大努力对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举证,提出替代性修复等诉讼请求,保障办案效果。如在湖南省湘阴县检察院诉胡某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小天鹅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聘请全国知名野生动物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就猎杀小天鹅对环境的破坏程度、生态损害及修复方式、费用等方面发表专家意见。最终,法院在判令违法行为人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同时,还判令违法行为人采取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融入生态损害赔偿机制的做法得到了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的赞同,他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针对野生动物保护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特别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彰显坚持打击刑事犯罪与赔偿损失、修复生态并重的办案理念,进一步加强了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的司法保护力度。
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状态,以最少司法投入获得最佳社会效果
毋庸置疑,行政机关的监管缺位、监管不力是导致野生动物被滥捕、滥食的一个重要因素。
“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重在行政公益诉讼,重在发现并堵塞行政监管漏洞,重在发挥预防功能和治理效能。”胡卫列指出。
公益诉讼检察的本质是助力依法行政,共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对此,最高检一直强调,要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状态,以最少司法投入获得最佳社会效果。
针对履职中发现的行政监管漏洞或者执法不到位、不严格等问题,各地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严格按照最高检要求,注重主动与行政机关磋商沟通,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凝聚野生动物保护的共识与合力,妥善化解分歧,促成当地多部门联合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促进有关问题一揽子解决。
通过相关案件的办理,行政公益诉讼在野生动物司法保护中由点及面、促进行政机关综合治理的制度优势再次凸显。在这方面,浙江省检察机关的办案经验可圈可点。
今年2月以来,浙江省宁波市检察机关在全市范围内摸排发现,利用快递物流的方式运输野生动物,成为当前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采用的常见运输方式。而邮政快递企业在寄递活动中,未能完全执行收寄验视、实名登记、过机安检三项安全制度,使得此类犯罪活动有恃无恐。宁波市邮政局作为职能部门未依法履行对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
“实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社会治理创新的‘双赢多赢共赢’,是检察机关在新时代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工作的根本宗旨。”宁波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如是说。
针对宁波市邮政管理部门对个别寄递企业非法寄递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存在的日常监管漏洞,宁波市检察院走访了宁波市邮政管理局,以座谈会形式通报了野生动物非法寄递线索情况,并于4月24日向宁波市邮政管理局发送了诉前磋商函,建议该局依法对涉案快递点违规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对宁波市辖区所有邮政、快递企业的监督管理,开展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的专项整治活动。宁波市邮政管理局收到诉前磋商函后,高度重视,快速部署,快速整改。
而在甘肃,武威市凉州区、古浪县、兰州市西固区、肃南县、民乐县等地基层检察院,针对辖区存在的非法狩猎、非法架设捕鸟网及个别餐厅长期加工、销售野生旱獭肉食品等现象,通过向相关行政监管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的方式,一揽子解决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存在的监管漏洞问题。
不难看出,保护野生动物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严厉打击,更需要强化源头治理,立法、执法、司法等各部门各方面各环节齐发力,打出保护组合拳。
青海省检察院日前会同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会签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强化道路交通领域野生动物保护的协作意见》,要求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公安、交通运输、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等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需要对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线索。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和公安、交通运输、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等行政机关应紧密结合各自工作职能,积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最大限度挽回野生动物资源损失。
深入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离不开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据了解,目前共有2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多数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保护野生动物纳入其中,进一步形成加强野生动物公益保护的合力。
把野生动物的救助和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更好地践行人与自然作为生命共同体的理念
除了加大办案力度,全国检察机关立足实践,探索创新,在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做了诸多有益尝试——
上海市检察机关首创生态检察官派驻河长办制度,探索制发告知函、案情通报等方式,节约司法资源,集中力量办理“硬骨头”案件,达成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安徽检察机关依托“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深化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
江苏检察机关围绕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需求,建立“长江·里下河跨区域协作机制”和“大纵湖湿地野生动物跨区域保护机制”等跨区域协作机制,逐步形成上下左右“一体化”协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工作格局。沪苏浙皖检察机关以长三角一体化协作机制为基础,加强沟通联络,获取更多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线索。四川泸州与贵州赤水两地检察机关建立两地接壤地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跨省检察协作机制。
“把野生动物的救助和保护放在与办案同等重要的位置。”刘家璞特别介绍说,针对野生动物活体的收容与救护问题,检察机关在完成调查取证、证据固定等工作后,将涉案的野生动物活体救助和保护作为一项独立的工作与后续的诉讼活动分离,单独推进,更好地践行人与自然作为生命共同体的理念。
2019年以来,江苏省检察机关共参与放生30.6万只(条)涉案野生动物,常州市检察院联合六部门会签《关于建立野生动物全流程保护的实施意见》,建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绿色机制。
今年,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野生动物保护案件。因涉案海龟数量达数百只,涉案地域达20多个城市,最高检组织四级检察机关成立海龟救助放生工作专班,联合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中国海龟保护联盟和海南省有关部门,及时开展海龟救护和放生工作。目前,首批99只经过救治并安装“电子身份证”的海龟已在原生海域——南海放归,该案件在全国产生广泛影响。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拒食野味、保护野生动物,不单是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更是为了保护我们人类自己。”胡卫列告诉记者,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与有关行政机关、法院、公益组织等加强沟通协作,力争在案件信息共享、问题线索移送、调查协作配合、损害鉴定评估、起诉审判执行等方面建立合作机制,营造良好的外部支持环境。积极与法院就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完善达成一致,共同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涉野生动植物保护案件办理工作。推动完善行政监管制度,进一步促进厘清野生动植物保护领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确保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同时督促行政部门间协调配合,凝聚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