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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办理的一起“毒草莓”案获一审判决
2020-01-14 14:51:00  来源: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

  2019年12月27日,我院提起公诉的陈元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经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陈元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经审理认定,2018年10月,被告人陈元在明知“克百威”属于在草莓种植过程中禁用农药的情况下,仍在其种植的18个草莓大棚中以烟熏的方式使用“克百威”。2018年12月18日,原无锡市滨湖区农林局对陈元种植的草莓进行了风险性检测抽检,显示其种植的草莓样品存在“克百威”残留。2019年1月11日,公安机关在立案调查后对陈元种植的18个大棚的草莓土壤分别进行取样送检。经检测,有10个大棚的草莓样品检出含有“克百威”成分,其中4个大棚的草莓样品检测出的“克百威”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另有5个大棚的土壤中检测出有“克百威”残留。

  该“毒草莓”案是我区首例有毒有害农产品案件。我院高度重视:一是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衔接协作。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到原无锡市滨湖区农林局了解案情,鉴于“毒草莓”危及到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社会影响极大,我院建议该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二是在侦查阶段,我院再次提前介入,从对涉案草莓的取样、鉴定,客观证据的固定,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询问等方面引导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三是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认真梳理案件材料,针对农药管理、草莓的种属以及主观故意的认定进行多次案件研讨,并对“毒草莓”案件社会风险性进行评估,做好舆情应对预案,既严厉打击犯罪维护民生安全,又注意防范发生舆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是强化法律监督,“双重”保护民生民利。我院在对该案依法提起公诉的同时,考虑到“毒草莓”涉及公共安全,及时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民事公益诉讼线索,由市检院通过公益诉讼手段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2月4日,该案作为无锡市首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获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判决陈元按照草莓销售金额的十倍支付赔偿金84453元。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