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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发布】9岁女童坠亡,谁之过?
2018-12-19 09:20:00  来源:检察日报

  9岁女孩小艳与同学小芹一起在小芹家的平房顶上玩耍,不料小艳失足从房顶上坠落跌伤,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为索赔,小艳的父母以小芹将小艳推下房顶和房顶未建防护措施为由将小芹的父母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沭阳县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进行审理,判决小芹的父母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小艳的父母各项损失合计9万余元。

  小艳与邻居小芹既是同学也是好伙伴,二人每天一起上学,放学后一起回家。2017年1月15日,小艳来到小芹家,二人从小芹家门外的楼梯登上平房顶玩耍时,小艳从楼顶摔下跌伤。附近村民发现后,当即报警并拨打“120”,小艳被送往当地医院抢救,住院治疗期间,小艳死亡。

  这场由小孩在楼顶玩耍引发的意外事故,不仅花费了小艳父母一家高额的医疗费,也让他们原本并不富裕的家庭生活更加困难,更给小艳家人带来精神上的沉重打击。小艳的父母魏某、郝某在向小芹的父母宋某、吕某索要赔偿未果后,将宋某、吕某告上了沭阳县法院。

  原告魏某、郝某诉称,小艳到被告宋某、吕某家玩耍时,被告的女儿小芹将小艳从被告家的平房顶上推下,致小艳摔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二被告家房顶未建设防护措施,且楼梯是外楼梯,未成年人很容易上去,二被告作为小芹的监护人和房屋所有人,未尽到监护子女和管理房屋的义务,对小艳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其女儿小艳死亡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合计45万余元,要求二被告承担50%的责任。

  宋某辩称,当时他和他爱人都不在家,后来他们问其女儿小芹,小芹说她没有推小艳。对小艳的死亡,他们家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

  法院依申请调取了公安机关对证人孙某、刘某、魏某某(系二原告女儿)所作的询问笔录。二原告认为魏某某的询问笔录能够反映出小艳是被小芹从平房顶上推下。二被告对孙某、刘某的询问笔录无异议,对魏某某的询问笔录有异议,坚称其女儿小芹没有推小艳。另查明,涉案房屋系平房,无院墙,房屋楼梯建在外面,房顶无护栏。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能够证明小艳在二被告家房顶玩耍,后从房顶坠落至地面的事实。魏某某系死者小艳的妹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公安机关陈述小艳是被小芹从房顶上推下的,对此仅有魏某某的陈述,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故不能充分证明小艳是被小芹从房顶上推下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关于小艳死亡的责任主体,二原告诉称小艳的死亡是小芹从房顶推下所致,对此二被告予以否认,二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该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小艳未满十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具有照顾、管教和保护的法定监护职责。小艳进入具有安全隐患的房顶上玩耍而坠亡,二原告作为小艳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应对小艳的死亡负主要责任。二被告家房屋的楼梯设置在外面,楼梯入口及房顶无相应的防范措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二被告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人和管理者,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故酌定二被告对小艳死亡所产生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编辑: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