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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文明司法实践中加强检察官文化修养的思考
2018-09-05 10:03:00  来源:

  公正文明司法是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作为履行检察职能的主体,检察官是否具备深厚的文化修养,对能否真正实现公正文明司法有着根本性的影响。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践,谈谈如何提高检察官的个人修养,提升检察工作公信力,推动公正文明司法。 

  一、检察官文化修养的价值 

    公正文明司法是评价司法好坏的重要标尺。张文显教授认为:司法文明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当今世界各国都将司法文明作为本国法治实践的根本任务和基本目标。当代中国司法文明建设,与中国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的建构具有密切关系。推进司法文明建设,既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也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1][1] 

  检察官具备良好的文化修养是检察职业内在要求,其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文明、防止司法腐败和维护司法权威等良好状态。检察官文化修养与公正文明司法存在着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二者密不可分,公正文明司法是司法活动不断进步的体现。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平的审判比十次违法犯罪造成的危害还要严重。”新时期的检察官要有甘为公仆、服务人民的献身精神,自觉维护人民利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检察官文化修养的内涵 

  (一)检察文化。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的灵魂,它是文化的本质和人的本质的统一,它是理念形态文化、物质形态文化和制度形态文化的复合体。检察文化是法律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检察制度和检察事业衍生的文化现象。在全社会致力于提升文化软实力的大背景下,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日益突出。一般认为检察文化是支配检察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和基本理念,是检察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包括检察思想、检察规范、检察设施、检察技术等方面。与法律文化相对应,检察文化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检察文化是指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及检察权的运行为依据,在检察工作实践中所体现出来的群体性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外在表征的总和,包括物质层面、思想道德层面、检察业务工作层面、制度层面、精神生活层面等等。狭义的检察文化,主要是指在当代中国特色检察制度下,检察队伍应该具备的法律信仰、职业道德、思维方式、司法理念等,主要涉及理念层面。加强检察文化建设是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和推动检察队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曹建明检察长指出:“全国检察机关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坚持把检察文化建设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更加积极、更加主动、更加自觉地加强和改进检察文化建设”。 

  (二)检察官文化修养。修养,指人的综合素质。《论语》上说:“君子之过也,如日月之食焉:过也,人皆见之;更也,人皆仰之。”儒家思想对修养的解释为培养完善的人格,使其言行合乎规矩。“马不伏历,不可以趋道;士不素养,不可以重国”指的就是修养的精神实质。职业素养是指一个人在从事某项工作时应具备的素质和修养,是在品德、知识、才能等诸方面先天的条件和后天的学习和历练的综合结果。 

  检察官文化修养,从内涵上说是指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检察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它在思想层面上,直接影响着检察人员工作处事的思维方式、思想水准、人格魅力和决策水平。在外延上主要体现在检察官日常工作中的语言、思想、行为和所遵守的规范等诸多方面。[2][2] 

  笔者认为检察官文化修养具体包括敏锐的政治修养、高尚的廉政文化素养、健康的心理素养和坚定的法律信仰等多方面的内容。政治修养是检察官文化修养中的旗帜与方向。法律是政治最稳定、最基本的价值和规则的体现。如果检察官对于司法政治原则、政治目的和政治任务有着正确的态度、坚定的信念和纯正的动机,就能够做到自觉地学习和领会党和国家关于司法工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将检察工作紧紧融入党和国家工作中心中去。廉政文化素养要求检察队伍要爱民、亲民、便民、利民,要心中装着群众,倾听群众的呼声,办好每一起案件。做事先做人,廉政文化素养建设是一种无形的力量,以德为先,以人为本。检察官的业务能力水平不仅仅表现在法律规定掌握的多少,还表现在法理素质高、法学功底深、司法实务能力强和人文社会科学常识丰富等方面,只有具备全方位的才能,灵活驾驭法律条文,才能从根本上做到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检察官心理素质是进行自我教育、自我调整和自我陶冶的心理活动状态,在司法活动中,心理素质是一个以司法自律为内因,以司法他律为外因的心理动态反应,心理素质的好坏会影响其司法行为的态度方式,并最终影响司法效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的信仰。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所表现出的一种忠诚意识、神圣崇尚、巨大热情和高度信任。[3][3]从信仰的内容上讲,对法的信仰说到底是对正义的信仰、对权利的信仰。[4][4]在法治社会,全体社会成员认同、崇尚和信仰法律,无疑是法治形成和成熟所不可缺少的精神支柱。正如耶林所说:“如果法律是棵大树的话,那么法律信仰就是这棵大树的根,当这根不发挥任何作用时,它将在岩石和不毛之地中枯死,其他一切则化为泡影,一旦暴风雨来临整棵大树就会连根拔起,专制主义不仅破坏树冠和树干,关键是树根。”[5][5] 

  三、检察官文化修养的现状评析 

  提高检察官文化修养不仅是社会需要、职业需要,也是检察官自身迫切需求。但是,实践中也发现检察官文化修养现状存在一些问题,不容乐观。 

  (一)高等法学教育与职业需求存在一定脱节 

  检察官职业要求具备较高文化修养。但是,高等教育模式却与此存在脱节。我国已经形成了庞大的法学教育规模,众多院校都设置了法学专业,但是法学教育的快速发展也直接导致了法学教育质量水平的严重下滑。目前,学校法学知识教育主要局限于法学理论与法律规定的学习,不重视法律信仰、法律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的培养,作为应试教育的牺牲品,法律精神与法律价值的珍视荡然无存。同样,司法考试也无法体现出对“文化修养”的考核,更多是对记忆力和应试技巧的把握。 

  (二)检察官文化修养培训制度不健全 

  从培训内容来看,检察官培训更多的是业务能力的培训,缺少综合性的培训内容。从培训力量来看,也缺乏高水平的师资和培训教材。从培训的费用来看,也是一笔庞大的开支,基层院经济能力有限。从培训时间来看,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有的检察官因为工作脱不开身,三、四年都没有参加过高层次培训。《检察官培训条例》中规定的各类培训,实践中,时间质量也常常得不到保证。 

  (三)检察官自学时间保障不足 

    “腹有诗书气自华”,虽然大学法学教育与检察工作要求有一定差距,但是,能够层层过关考任检察官的人都是学习能力非常强的人,他们对自身文化修养的提高也非常重视,也非常想利用自己的时间补救不足之处。但是,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客观存在,一人完成多人任务的情形并不鲜见,加班加点已经是家常便饭,没有多余时间用来学习,自学的愿望难以实现。 

  四、检察官文化修养的路径选择 

  文化修养是检察官从业的基础,并直接影响到公正文明司法。检察官的文化修养,不仅仅是我们所关注的问题,更是社会所关注的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还需要不断努力。 

  (一)注重文化修养的先期培养 

    高校作为法律人才的培养基地,承担着培养懂法律有道德的法律职业后备军的重任。为此,学校应当根据法学专业大学生的法律职业定位,科学地设计素质培养方案,对包括检察官、法官、律师等在内的未来法律职业者进行职业道德素质的先期培养,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链接。 

  (二)完善检察官培训制度 

    确保所有检察官每年都能够得到培训学习的机会,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培训形式可以多样化,既可以安排在检察官培训学院,也可以安排在大学高校,并邀请大学有名的教授授课。对培训对象进行分类,根据个人情况,分批分时间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上要进一步丰富多彩,侧重于解决工作中的“短板”问题。 

  (三)学习与实践同步,激励自学方式 

  检察官文化修养是一种自我提高、自我涵养、自我塑造的过程,各种培训只是短期、外在的的一种途径,关键还是要检察官自身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检察官文化修养认知从外部给检察官揭示了善恶的界限,指明了检察官道德品质的养成方式,扫除了思想上的障碍,缓解了心理上的压力。只有经过检察官积极主动的自我学习自我改造,才能够真正体会到文化修养对自身改变的力量。 

  

  

  

  

  

  编辑:杜艳